澳大利亚遥感中心(ACRES)卫星数据版权使用申请

澳大利亚遥感中心(ACRES)卫星数据版权使用申请,第1张

1968 版权条列要求: 所有附属于版权的材料使用的申请必须要以文字形式反映。请利用下表作为指南完成您的申请,并寄往: 澳大利亚地学机构,即澳大利亚遥感中心版权管理办公室。地址: 澳大利亚,堪培拉,ACT,2601,378 号邮政信箱。电话: + 61262499779传真: + 61262499938网址: acres@ ga. gov. au。

所有要求被作为严格的商业信誉对待。要看澳大利亚地学机构版权政策的完整指南请登录我们的网站: www. ga. gov. au。

如果这些表格的空间不够填写请使用附件。

国外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研究

感谢您对于澳大利亚遥感中心卫星数据版权使用的申请。

附表: 世界主要国家地调局社会化服务相关情况比较表

续表

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数据中心数据共享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数据中心(简称“中心”,下同)所获取或管理的数据作用,有效保护其产权,规范数据管理,并加快我院资源环境科学数据共享进程,提高科学研究与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数据中心数据共享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下同)。

第二条 《条例》所称的数据是指“中心”受中国科学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委托获取、处理和集成的各类相关数据库,不包括原始遥感数据、原始社会经济统计数据、原始基础地理信息、原始部门观测数据等。数据来源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条例》所称的数据共享是指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和标准,实现数据的流通和使用。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内资源环境科学数据的提供者、管理者和院内外所有数据使用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中心”管理委员会审议在数据共享和管理过程中的争议事项,授权“中心本部”监督本条例的执行。

第二章 数据的管理

第六条 “中心”按数据共享级别对数据进行分类管理。数据共分4类:

I:可直接共享数据。

Ⅱ:按用户要求加工后的数据。

Ⅲ:不直接提供但可在集中共享环境中使用的数据。

Ⅳ:非共享数据。

第七条 所有数据按保密性质分为公开和涉密两类。涉密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进行划分与管理。

第八条 “中心本部”负责数据中心的数据集成管理和共享服务;“分中心”负责各自专题数据和区域数据的集成管理和共享服务。

第九条 “中心”应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可入库。

第十条 “中心”提供共享的数据必须经过标准化、规范化处理,并附有元数据和数据字典。

第十一条 “中心”通过网站、媒体等形式及时发布共享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简介、共享方式、获取途径、使用规定等内容。

第三章 用户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用户分级

数据用户类型划分为5级,分别为:

1级——“中心”(包括“中心本部”、“分中心”)挂靠单位;

2级——中国科学院所属其它研究所;

3级——国内科研、教育单位及其它非盈利性机构;

4级——国内其它用户

5级——国际用户

第十三条 针对国际用户的数据共享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中心”通过用户管理信息系统对用户进行管理,包括用户的身份认证、数据申请和使用记录、信息反馈等。

第十五条 用户必须通过注册登记获取唯一的身份认证代码后才能拥有数据使用申请权。注册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个人用户/单位用户等。

第十六条 用户申请使用数据时,必须真实填写数据使用申请表、签署数据使用许可合同书。

数据使用申请表由“中心本部”编制,统一发放到“分中心”。申请表内容包含用户名称、身份认证代码、详细数据需求描述、使用目的等。

数据使用许可合同应包括如下条款:

(1) 可使用方式、权限、期限;

(2) 许可使用的报酬、办法;

(3) 许可合同期间新产权的归属;

(4) 违约责任;

(5)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用户可通过“中心”网站或其他方式提出数据使用申请。区域数据或专题数据的使用可向“分中心”申请。

第十八条 用户可在“中心”网上浏览、查询和下载数据资源,用户网上操作权限在数据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

第十九条 共享数据及用户界定

所有可共享数据对1级、2级用户免费提供,其他用户根据共享级别区别对待,见下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二十条 数据使用收费分为生产数据的成本费和提供数据共享的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数据生产成本费和服务费收取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用户对数据有特殊需求,“中心”可按用户订制要求加工处理,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所有用户对“中心”提供的数据,只享有有限的、不排他的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用户不得有偿或无偿转让其从“中心”获得的数据,包括用户对这些数据进行了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数据。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直接将其从“中心”获得的数据向外分发,或用作向外分发或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也不得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 用户从“中心”获得的数据用途必须与数据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的一致,需要改变用途时必须重新申请和签署许可合同。

第二十七条 单位用户从“中心”获得的数据,可以在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单位的内部分发;可以存放在仅供本单位使用的局域网上;但不得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第二十八条 用户在使用数据产生的一切成果中必须标注数据来源,并应当将该成果提交一份到“中心”存档。

第二十九条 用户发表论文时必须引用数据提供者指定的相关论文,并在中文论文首页的“基金项目”中或在英文论文“Acknowledgment”中说明“数据来源: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数据中心(免费)提供”。

第三十条 用户有义务及时将数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到“中心”。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者,“中心”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停止向其提供数据服务,并向所在单位通报。如有严重违规或违法者,将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生态系统研究网络(CERN)数据的管理和共享按《中国科学院生态系统研究网络数据共享和管理条例(暂行)》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心本部”和“分中心”依据本条例收取的各种费用由其自主用于运行和发展。

第三十四条 “中心本部”、“分中心”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院资环局委托“中心本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院资环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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