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1张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个人主页是不用的,不过要绑定顶级域名的话,还是要备案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ICP,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经营性ICP目前提供的网上信息大都是免费浏览的,收费项目主要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内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经营性ICP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

非经营性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服务的活动。非经营ICP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的各类公益性网站和对本单位产品或业务作自我宣传的网站。不向上网用户收费,也不利用互联网站直接进行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二、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三、在河南省设立公司,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必须到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关申办材料可在我局网站“市场准入”栏目中的增值电信业务审批管理中查询。

四、河南省内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新闻单位等的非经营性网站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可直接在我局网站下载《非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填好盖章后,邮寄到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邮编:450003)

五、公司注册地和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不一致问题

在网站办证和备案过程中,若公司注册地和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不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内,以公司注册地为准办理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

六、代理网站、个人网站和个人主页问题

代理网站是指有独立的域名、网址和网页、自己不建立实际网站、由他人(经营性ICP)代为制作网页并租用经营性ICP的服务器空间的单位。

个人网站是指使用自己独有的域名、通过购买或租用服务器、以个人名义建立的网站。

个人主页是指在他人网站页面上生成的个人专页或专栏,个人不拥有单独的域名和服务器。

代理网站和个人网站实行备案制度,个人主页不办理备案手续。

七、下载非经营性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夏雨云

原文地址:https://www.xiayuyun.com/zonghe/110096.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3-11
下一篇2023-03-11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