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深圳写字楼租赁合同备案?所需材料有哪些?

如何办理深圳写字楼租赁合同备案?所需材料有哪些?,第1张

去写字楼相应街道租赁所就可办理写字楼租赁合同备案,所需材料有:甲方:产权证明原件或银行出租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原件。乙方:1.房屋租赁合同1份(双方签字盖章的)

2.备案申请表1份(需盖公章+法人签字或盖法人私章)

3.营业执照1份(盖公章)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盖公章)

5.法人证明书1份(盖公章)

6.授权委托书1份(盖公章+

法人签字或盖法人私章,并说明受托人有无签字或签订相关文件的权利)

7.公章和法人私章(如可以最好携带,防止文件有错从新盖章)

8.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

深圳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使用主管机关提供的统一合同格式。出租屋业主首先凭产权证明到辖区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领取空白《房屋租赁登记表》、《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然后,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并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材料审核

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经双方协商可对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增删在签订前,业务登记员应审核出租人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拥有房地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以及能证明出租人身份或者法律资格的证明。房地产委托他人代管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共有房地产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并应同时审核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3)受理审查

登记受理审查环节主要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按照租赁管理条例进行审理和查实,以确定是否符合合同办理的要求。

1、业务登记员根据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表》对收到的申办合同登记或备案资料进行即时查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机关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开具《备案收件回执》。

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不予受理的,综管所应派出出租屋管理员进行跟踪。

3、受理机关需于受理后5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

(2)需要现场核实的,应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4、审查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直接进入“合同登记和备案”环节

5、审查和现场核实不符合条件或不属实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当事人重新填报申请或告知不予受理。

(4)审批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合同办理。合同录入员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数据库。由租赁管理所所长或指定合同审批员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编号,并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

不予办理的,由租赁管理所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回复》或《不予备案回复》,说明理由,所收资料退回,并派出管理员进行跟踪。

租赁管理所逾期不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备案决定的,视为予以登记。当事人应于逾期之日起15日内到租赁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

(5)办理

审批通过后,将签章后的《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交出租人、承租人和管理所各持一份,当事人依法交纳有关税费。另可根据租赁当事人实际需要,纸质合同可以一式多份。

(6)立卷归档

经登记或备案的《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提交的资料,由所在地租赁管理所按一户一档的原则建档保存。

1.出租人应提供的资料:(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者深圳市公安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2)、《房地产证》(如房产抵押的,出租人须告知承租人)或者其他有效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有产权证明但无《房地产证》的须提供承诺书原件。2.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指:A、《建筑许可证》、《红线图》,验原件留复印件B、《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C、《按揭合同》(如房屋面积、用途不清楚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D、拍卖竞得的房屋或法院裁决的房屋须经产权登记(3)、共有房屋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的证明书须经过公证或认证)(4)、改变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5)、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6)、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须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7)、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须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者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8)、出租用途为住宅的,需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3.承租人(为个人)应提供的资料:(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2)、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居住人为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须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4.承租人(为单位)应提供的资料:(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境外企业可提供《商业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留原件5.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手续,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事项需明确表述(境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6.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7.出租房屋不能按照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身份证明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要的材料如下:1、房屋租赁合同;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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