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电信公司机房上班的制度

关于在电信公司机房上班的制度,第1张

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机房内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2.灭火器要摆放在明显易取的位置,不准随便搬动

3.要制定专人进行定期清洁和检查,发现失效时要进行更换

4.平时不准将灭火器的保险扣随意拨动。

5.非发生火灾情况下,不准用手扳动自动灭火设备手柄。防止气体误喷,当自动灭火气体喷洒时,人员要

立即用最快速度离开机房,防止缺氧造成人员伤害。

机房十不准

1.不准吸烟

2.不准使用电热水器,电炉等点热器具。

3.不准存放与设备无关的资料和除备件外的其他材料物品

4.不准作临时仓库用

5.不准设置沙发

6.不准无关人员进入

7.不准乱接乱搭电线

8.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试地板

9.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

10/。不准把食物带入机房

电信机房管理制度

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报障安全的方针。

二、不准在要害部位会客或办理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要害部位。

三、工作人员要钻研业务,掌握设备性能和电源安全操作规程,报障设备和人身安全。

四、严格执行生产岗位责任制和保密守则,确保通信机密安全,防止失泄密事故发生。

五、因工作需要进入要害部位参观、实习的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建立登记制度。

六、进入要害部位摄影、摄像的,要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涉及保密内容的不准拍摄。

七、工程技术人员(包括境外)进行施工和维护,只能进入与其业务相关的部位。

八、领导视察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和指导工作进入要害部位,由相关部门妥善安排接待。

九、做好经常性防火、防盗、放爆炸、放自然灾害事故工作,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十、保持要害部位组织的纯洁和要害人员的素质,对不符合要害人员条件的及时调整。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电信市场管理,保障通信安全畅通和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市区内的电信通信业务和电信行业管理。第三条 广州市电信局是广州市市区内的电信通信业务和电信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公安、工商、规划、城建、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电信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电信通信设施。第二章 电信市场管理第六条 电信主管部门对本市的电信通信实行行业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维护电信市场的正常秩序。第七条 电信部门负责公用电信业务的经营和管理,专用电信网只限内部使用,不得开放公众业务。第八条 经营国家放开经营的下列电信业务,实行申报制度:

(一)电话信息服务;

(二)计算机信息服务;

(三)电子信箱;

(四)电子数据交换;

(五)可视图文;

(六)国家规定实行申报制度的其他电信业务。第九条 经营国家放开经营的下列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一)无线寻呼;

(二)800兆赫集群电话;

(三)450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

(四)国内VSAT(甚小天线地面站)通信;

(五)国家规定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其他电信业务。第十条 经营放开的电信业务的单位,必须向电信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或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开业后应接受电信行业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经营信息服务的项目,其传送的信息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大众传媒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代办公用电话、长途电话、电报或其他电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统一的业务规程和管理办法。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执行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十二条 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用电信网上私装电话机、传真机及其他通信终端设备;

(二)转让电信设备租用权和代办业务经营权;

(三)挪动电信线路及设施;

(四)将普通电话改为交换机中继线;

(五)经营公用电话;

(六)印制、发售公众电话号码簿;

(七)经营国家规定需要批准的其他电信业务。第十三条 用户交换机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广州市用户交换机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凡自带无线寻呼机入台(网)者,应向经营单位出示寻呼机合法来源的有关资料,不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不得接纳入台(网)。第十五条 无《进网许可证》的通信终端及附属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入公用电信网,不得通过传媒进行广告宣传。

从事销售、安装、维修各类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应经电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资质审查,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税务等登记手续。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广州市电信发展规划,纳入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电信通信机房建设免征城市建设费;电信通信管道、线路建设可减征或缓征城市建设费。第十七条 新建的建筑群、住宅区以及远离电话局的高层建筑、大型企业设计时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电信网点设置标准预留通信用房,由电信部门按建筑成本价购买。楼高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准许电信部门安装移动电话天线。

电信部门自建通信机房征用土地的地价,按市政设施征地标准执行。第十八条 电信局、所及营业网点的设置列为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城市规划部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规划:

(一)电信营业网点的布局,按每处服务半径要求设置:市中心区为0.5-1公里;边远农村为6-8公里,其它地区为2-4公里。

(二)电信营业网点的建筑面积为:市属各区中心营业处不少于5000平方米;综合性营业处不少于800平方米;专业性营业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市郊和城市边缘建设的分局、所,应增加生活配套、材料堆放、车库等设施用地。

(三)市内程控电话局建筑面积为:20000门以下不少于5000平方米,20000-40000门不少于7000平方米,40000-60000门不少于8000平方米,8000门以上不少于10000平方米。

(四)市话模块局的建筑面积为:2000门以下不少于150平方米,2000-6000门不少于500平方米,6000门以上不少于1500平方米。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夏雨云

原文地址:https://www.xiayuyun.com/zonghe/143179.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3-19
下一篇2023-03-19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