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中国误击英国运输机,英方提出四大要求,邓小平:暂不答复

1954年中国误击英国运输机,英方提出四大要求,邓小平:暂不答复,第1张

自抗美援朝战争结束之后,新中国尽管一战扬名,但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之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依然咄咄逼人,采取敌视态度,改为从台湾问题上为难新中国。为此,美国数次派遣第七舰队在台湾海峡耀武扬威,并且数次派遣侦察机侵犯新中国领空,对沿海内陆进行骚扰和侦察。

为了防止美帝国主义从东南沿海配合国民党军队向大陆发动进攻,东南沿海的人民解放军部队时刻处于高度戒备状态。1954年5月,中南军区决定在海南三亚建立前方指挥所,为苏联和东欧 社会 主义国家的舰船提供护航,因此在中国沿海区域经常爆发激烈的空战。

在这种紧张的情况下, 1954年7月23日,海南三亚空军某师的2架拉-11飞机在为 社会 主义国家的油轮护航时,误将一架由军用运输机改装的英国民航客机击落, 这起突发事件使得中国南海的局势顿时紧张起来,英美等西方国家也趁机通过此事大造舆论,一时之间新中国的国际形势变得岌岌可危起来……

1954年7月23日,一架隶属英国国泰航空公司的DC-4型客机,在飞越中国南海领空时,副驾驶员发现有两架“涂着红色油漆,有着活塞发动机的奶油色战斗机”尾随客机,并且先后使用燃烧弹之类的武器向客机射击,导致飞机的两架发动机起火瘫痪。在遇到危险之后,飞机的华裔驾驶员一边按照国际惯例立刻发出“SOS”通用国际求救信号,一面控制飞机机身,终于在2分钟之后成功在附近海面迫降,飞机之中8名幸运生还的机组人员和乘客立刻乘坐救生艇离开了下沉的飞机残骸,漂浮在海面上等待营救。

很巧的是,在英国客机迫降在海面之前,附近的一架法属越南的民航客机收到了英航客机的求救信号,在收到求救信号之后,这架客机立刻改线前往现场附近,发现了漂浮在水面上的飞机残骸和救生艇。随后,美国、英国等附近空军基地的机场都先后得到消息,先后准备派出军用战斗机、桑德兰水上飞机准备前往现场搜救,但香港方面告知广州白云机场有关搜索飞机的机型之后,白云机场方面却这样答复道 :“现在已经到达出事区域的桑德兰飞机可以停留在那里,但如果任何军用作战飞机企图接近海南岛时,都将不加预警的予以攻击。”

无奈之下,美国驻菲律宾克拉克空军基地只能起飞两架格鲁曼SA16信天翁飞艇前往现场协助搜救。经过一番周折之后,美国航空搜救队成功在英国客机失事海面的大洲岛附近降落,成功将失事客机上的所有生还者救起,经过初步统计,这次英航客机失事导致10人不幸身亡。

得知“7·23”事件发生的当日,英国外交部就曾经在当天照会了中国外交部,通报了这次飞机失事的简略情况。不过由于当时英国还不知道飞机到底是如何失事的,因此他们提出的要求是:“贵部如能将所获得任何有关飞机的实际情况如实相告,则英代表处表示感激和欣慰。”

等到了7月24日,英国外交部得知失事客机的真实情况之后,立刻命令英国驻华代办处负责人杜维廉正式照会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同志,在照会之中,英方措辞严厉的提出了严正的抗议请求:

得知这件事之后,章汉夫立刻同刘少奇同志进行商议,并且在26日给出复照解释:“据我方得到的关于海南岛方面的军事报告,7月23日早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巡逻机在海南岛榆林上空执行巡逻任务时,曾经与一架蒋匪飞机在上空遭遇并发生战斗。经过多方调查,我方才得知该飞机乃英国的民航客机,因此发生这起意外事件纯属意外……”

在这次正式照会之中,章汉夫向英方明确回复了新中国的三点意见: 其一,这件事件纯属意外事件,中国政府事先并不知情;其二,这件事情事出有因,因为中国东南沿海经常有国民党飞机侵扰我榆林空军基地,因此才会发生误击英机的事情;其三,中国方面对这次事件表示十分遗憾,并且正准备采取适当措施处理此事。

27日,英方趁机借这起事件向中方提出四大条件: 其一,英方认为海南岛报告之中所指出的有关战斗的方面令人感到费解,因为这一运输机完全没有装备武器,并且上面还刷着明显的英国标志,希望中方有关方面对攻击英国运输机的有关原因做出详细解释,希望中方能够给出一个“满足英国政界”的解释;其二,英方希望中方能够给予相关人员严肃的“纪律处分”;其三,对于广州白云机场的回复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英方认为,这样的说法和“国际通用搜救惯例”不符;其四,英方还代替美国政府向中方提出了其他两项抗议。

章汉夫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断然拒绝了最后一个要求,他认为英国运输机发生的意外事件,只是中国和英国两个国家之间的事情,和美国等第三方国家没有任何关系,随后在8月4日,章汉夫向邓小平同志汇报了当时英方提出的要求,邓小平随即批复道: “关于英方的三个要求,我和周恩来总理已经商定了解决办法,你这边暂不答复。”

毫无疑问,这起事故一定会涉及事后赔偿问题,为了能够在和英方的谈判之中掌握主动地位,中共中央立刻指示有关部门将责任问题和赔偿问题下达到有关部门,立刻开会讨论研究。不久之后,军委民航局向中共中央提供了一份比较详细的资料调查,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赔偿数据资料:第一,被击落飞机的公司运营情况;第二,被击落飞机的价格;第三,乘客行李的赔偿问题;第四,国外空勤人员身亡后的一般赔偿情况。

除此之外,民航局还认为针对这次意外事件的发生,还应该考虑到下列情况:其一,中国领空权的问题。要知道,英国运输机在当时并没有直接穿越我国领空的权利(中国直到1974年才加入了《国际民航公约》),因此中国方面其实完全没有负责的必要,向英方进行赔偿也只是表达新中国对这一事件合情合理的态度;其二,关于具体赔偿金额的问题,应该首先由英国政府提出,并且在提出赔偿要求时应该有充分合理的证据。

在这一情况下,英国政府于9月15日正式照会中国政府,提出了36.7万英镑的赔偿标准,并且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参照资料。和民航局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比对之后, 外交部欧美司司长黄华发现,英方要价高于中方预估价约30万~40万美元, 这对于当时正处于 社会 主义建设之中的新中国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10月21日,黄华将英方提出的赔偿方案和中方给出的参考报价对比报告上报给章汉夫和周恩来总理,因为我方缺乏精确的数据计算标准,为了避免更多的纠纷,避免新中国在国际地位上处于不利地位,报告之中提出了两大赔偿方案:

当天,周恩来接到这份报告之后批示章汉夫:“同意第一方案,原则上既然已经决定进行赔偿,政治上有利即可,经济上吃亏则是次要的。”10月23日,中国外交部正式同意了英方的全部赔偿请求,并在11月18日将一张写有36.7万英镑的支票递给了英国驻中国代办处,这也标志着关于误伤英国运输机的外交纠纷终于告一段落。

虽然事件到此告一段落,但这一事件在当时原本就很紧张的国际局势上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不少西方媒体别有用心地渲染故事的经过,声称这是中国方面有机会的一次袭击事件,其理由竟然是“中国方面得到了秘密情报,飞机上有美国和英国的重要人物”,这纯属无稽之谈。事实上,英国方面在照会中国之前,也非常怀疑这起事件的实际情况,后经过双方沟通之后才勉强改变了自己的质疑态度。但事实上,综合当时各方面因素来判断,这起事件的发生纯属是一次意外,其理由有四:

其一,从事故发生的起因上来说,英国运输机非法穿越中国领空是导致这次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虽然英方在交涉之中多次强调这是属于“国际公认的航线”,但这一航线在当时却穿越了新中国的领空,这一点是不能被否认的。1944年,一部分国际在美国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航公约》,其中规定:“不从事定期服务的民用航空器可以在遵守本公约的条件之下跨越其他国家的领空,而不用取得事先许可。”但该条约之中也同时规定了“禁飞区”,缔约国可以出于军事目的设立禁飞区,禁止其他国家的飞机穿越。

而在1954年这一事件发生时,中国还没有加入《国际民航公约》,因此从法理上来说,中国本来是没有必要赔偿英方损失的,因为当时的英国政府和香港当局没有和中国政府签署任何双边协定,因此英国的任何航空器都不能飞越中国领空。就算按照《国际民航公约》来说,由于这架英国飞机是执行“定期服务的民用航空器”,因此也没有权利跨越中国领空,侵犯了中国的领空权,中国空军当然有权力对这一飞机采取紧急措施。

其二,从事故发生的地点上来说,英国飞机被误击的地点发生在海南榆林港附近。 榆林港,是中国海空军当时的重要军事港口和民用港口,早在孙中山时期就被视为海防战略要地,而在195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海南岛之后,这里的战略位置便更加重要,为了确保附近的领空安全和领海安全,中央军委特地调集海空力量加强巡航,这就导致任何闯入中国领空的飞机都有可能受到严厉打击。

其三,英国的这架DC-4民航运输机是由美国的C-54大型运输机改造而成的,这种和军用运输机相仿大小的飞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穿越中国领空,自然有着挑衅的意味在其中。 虽然英方称该飞机上有着明显的英国标识,但从当时的国防安全角度上来看,一方面国民党的侦查间谍飞机经常执行对内陆渗透的任务,因此也有通过标识伪装自己的可能,光靠飞机外表标识不能说明问题;其二,在海南空军参加巡航任务的飞行员是刚刚从朝鲜战场回来的,对防区内敌机入侵规律部署并不清楚,又充满着保家卫国的热情,在这种情况下我军飞行员完全有可能将DC-4误判为国民党飞机从而将其击落。

其四,从当时的国际政治环境和国内环境来看,抗美援朝的胜利已经为新中国 社会 主义建设赢得了来之不易的和平机会和宝贵的时间,当时新中国的主要任务是搞好经济建设和如何解放台湾,因此绝对不会主动挑起争端而“因小失大”。 而在这次事件发生之前,中国和英国之间的关系已经取得了重大突破,完全没有必要自毁长城。比如在1954年上半年的日内瓦国际会议期间,周恩来总理会见英国外交大臣艾登多达13次,并且还在6月17日中英双方开始互派代办级外交官,可以说当时的中英关系绝对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好时期。

值得注意到的一点是,在这次事件的交涉之中,英方多次认为,广州白云机场回复英方搜救请求的话语“不合常理”,但事实上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难理解当时为什么白云机场会如此回复。根据当时的救援记录,当时参加援救的美国飞行器降落在了距离海南岛以西的大洲岛上,这里距离海南岛仅仅只有10公里的距离,这一距离毫无疑问是在中国的领空和领海范围内。飞机失事之后,英方和其他国家多次表示想要派遣军用飞机前往现场进行营救,单凭英方的一面之词就允许军用飞机在中国领空内逗留显然是不可能的事情。

再者说,就算英方说的是事实,中国方面也绝不会允许英国方面派遣军用飞机进行营救,因此白云机场的答复是合情合理的,如果英方出动军用飞机进入中国领空,那么毫无疑问是具有极大挑衅意义甚至战争意味的,这一点想必英方自己也心知肚明。

总而言之,在处理这次意外事件之中,中英双方都处于“心照不宣”的态度,英国为了维持刚刚升温的中英关系,还有自己在中国和香港地位的考虑,愿意继续发展中英两国的友好关系。因此在这起事件发生之后,英国方面还算保持了相当的克制,没有听从美国的劝告一起公开谴责中国,因为英国担心这样做很可能引起“第三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因此只是在照会之中提出抗议请求;在得到中方“暂不答复”的回复之后,英方也只是象征性地提了一次这件事情,耐心等待中国政府的反应。

而中国方面,在英方给出过高的赔偿金额之后,中国方面并没有和英方讨价还价,而是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尽数赔付,赔偿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双方除了正式照会之外还有着多次会面和会谈记录,从当初的内容提要上能够看出,双方措辞都比较委婉平和,也没有发生过什么大的争吵,可见中英双方都是不愿意将这件事情闹大的。

而在这次事件处理过程之后,周恩来当机立断采取第一种解决方法,不仅灵活和务实,也给英方代表人员留下了良好的印象。此后的1954年8月15日,周恩来总理在北京会见了英国工党代表团领袖艾德礼,双方讨论了如何改善中英关系和台湾问题等重要问题,从此双方进入了外交方面的短暂“蜜月期”。可好景不长,不久之后,由于英国参加了所谓的“东南亚条约组织”,在台湾问题上追随美国的脚步,导致中英关系再一次降温,从此之后进入了长达数十年不愠不火的时期。

现役是台风(EF),共订购160架,目前已经有62架服役。

台风战斗机是欧洲战斗机公司(英、德、意和西班牙4国合作)研制的新型单座双发超音战斗机,曾命名为EF2000。该机主要用于防空和空中优势任务,兼具对地攻击能力。是四代半战斗机(国内一般称为三代半),性能和技术都比较先进,皇家空军的绝对主力,未来还可能引进F-35并作为海军舰载机。。。(鹞式和狂风战斗机近年已经退役,英国皇家空军还有500余架各型教练机,近百架各型运输机以及若干侦查、电子战和预警飞机,人员训练水平、作战能力、基地保障能力等都属于先进行列。)

“闪电”F.1和F.1A这是“闪电”式单座超音速截击机的头一种生产型。前20架预生产型主要用于发展试验和部队试用,其首飞于1958年4月。首架生产型于1954年10月开始试飞,1960年7月正式交付部队使用,前后一共制造了40架。飞机的外形和动力装置和P-1B相同。而且已在进气道中心锥体内装有1台艾尔帕斯公司的Mk.1型截击和火控雷达。机上配备2门30毫米阿登机关炮。2枚国产光火型红外空对空导弹及其控制设备都安装在一个可以拆卸的安装于机腹下的流线型保形军械吊舱里,它可以和另外一具只安装2门阿登炮的军械舱互换。

“闪电”F.1A和F.1的区别是增加了一套特高频电台;在左翼下方安装了向前斜伸的空中加油杆,可用于空中加油;并在机身两侧各增加一根外露的电缆导管。

“闪电”F.2和F.2A这是F.1A的改进型、单座截击机。主要是改进了发动机的加力系统,增加飞机的航程和飞行速度,拥有更为先进的电子设备、综合仪表板和液氧个人呼吸系统。首架F.2于1961年7月开始试飞,共制造40架。其中的30架后来又被改装成为F.2A,4架被改装成F.52用于出口。F.2A的外部特征是其垂尾尖端从半圆形改为方形,并加大了机腹吊舱的尺寸和容积,机翼前缘弯度增加、并加装了和舰载飞机类似的着陆钩。

“闪电”F.3这是F.2的改进型、单座截击机。发动机改为2台萨菲尔300,单台加力推力已增加到7420公斤。并取消了机载航炮,成为当时流行一时的所谓“纯导弹攻击战斗机”。它除了装备光火型空对空导弹以外,还可以改挂2枚红头型空对空导弹。为加大转场航程,每一侧机翼上方可以驮带一个容积为1182升的副油箱。

第一架供发展用的F.3首飞于1961年,第一架生产型于1962年6月首飞,前后共制造了58架。

“闪电”T.4一种并列双座型战斗教练机。原型机在1959年5月首飞,生产型于1962年6月交付部队。它的产量很少,空军每个飞行中队一般只配备1-2架。1966年出口苏丹。“闪电”T.5 F.3战斗机的并列双座教练型。首架于1962年3月试飞,1965年3月开始交付部队,只作了少量生产。

“闪电”F.6原来叫作“闪电”F.3A,是F.3的改良型,一种单座截击战斗机。主要的改进在于机翼的外段前缘加宽,使后掠角稍稍减少,并带有锥度扭转,它可以显著降低亚音速阻力,从而增大了航程。

另外,机腹下采用了全新的吊舱,其后半部的燃油容积比原来的吊舱增加一倍,并在该吊舱的前段加装了2门30毫米机关炮,而在后端下方加装了两块能增大超音速方向稳定性的腹鳍。而且增加了一个着陆减速钩。第一架原型机于1964年4月试飞,生产型于1965年12月配备部队,共生产67架。

这种改型,是“闪电”式战斗机的最主要改型。

“闪电”F.53为适应时代的要求,从“闪电”F.6截击战斗机改装而成的多用途战斗机,但只供出口使用。它在机翼下各增加一个挂架,可携带各种炸弹和火箭发射巢。机腹吊舱内另可携带空对空导弹、机关炮、火箭发射巢和侦察照相设备。苏丹和科威特空军是它的用户。第一架于1966年11月试飞,1967年12月开始交付,共生产了46架。

“闪电”T.55这是“闪电”T.5教练机的出口型。也是为苏丹和科威特配套生产的,并于1967年开始交付。

“闪电”式战斗机从未有机会参加过实战,但它是皇家空军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中唯一的国产二倍音速战斗机,总产量达300多架。也是冷战时代英国第二代喷气式战斗机的代表作!

闪电是英国航空工业自行设计并制造过的唯一一种二倍音速飞行的双发单座喷气战斗机。

在与美军的联合演习中,闪电战斗机曾多次成功地“拦截”在高空飞行的U-2飞机,为此赢得英国皇家空军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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