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三条
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十五条
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ICANN模式将行政程序局限于解决域名与商标或服务标记之间的冲突;我国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将适用范围扩大到解决域名与所有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之间的冲突,不仅囊括了域名与商标或服务标记之间的冲突,而且也包括了域名与企业名称权、姓名权、域名权等其他名称标记权之间的冲突,保障了调整领域的周延性。 一、ICANN的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模式1998年11月成立的因特网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作为互联网络自治管理机构接管了全球域名主服务器的管理权。为了统一域名抢注争议解决机制,ICANN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9年通过的《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政策建议性报告为基础制定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提供一种针对国际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的行政程序。根据UDRP规定,域名注册申请人向ICANN所委托的注册服务公司申请域名时需签署注册协议,而UDRP将自动成为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即表示注册人同意在发生与该注册域名相关的抢注争议时愿将该争议提交ICANN指定的行政性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进行解决处理。
任何商标权人认为已注册域名同其享有权利的商标完全一致或混淆性相似,同时域名注册者对于已注册域名不享有任何正当权益并且域名以恶意被注册和使用的前提下可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争议解决机构就将成立专家小组(panel)并由专家对投诉进行审理,可做出驳回投诉、要求注册公司注销该域名或将该域名直接转让给投诉人等三种裁决,后两种裁决并由ICANN委托的域名注册公司加以执行。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继续诉诸仲裁或寻求司法救济。ICANN对国际域名争议所建立的行政程序解决机制,成为世界各国建立本国国别域名下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的蓝本。
二、我国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的建立与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作为.cn国家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参考ICANN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于2000年11月1日出台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设计了一套对于CNNIC所管理的中文域名争议的专家裁决解决模式,之后CNNIC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我国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是参照ICANN模式所建立的,两者的基本特点相同。但我国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对ICANN模式的发展而非简单复制,有自己所特有的典型特点。最突出特点在于我国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适用于解决域名与所有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之间的冲突,而非局限于ICANN模式所针对的域名与商标或服务标记之间的冲突。这一个发展非常重要。因为实际上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并不仅仅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或服务标记权,还可能对他人的如企业名称权、姓名权以及包括他人已有域名本身的权利造成侵害。因此ICANN模式将行政程序局限于解决域名与商标或服务标记之间的冲突,会造成对域名争议调整领域的空白区域。我国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将适用范围扩大到解决域名与所有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之间的冲突,不仅囊括了域名与商标或服务标记之间的冲突,而且也包括了域名与企业名称权、姓名权、域名权等其他名称标记权之间的冲突,保障了调整领域的周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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