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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商标法 规定的恶意 抢注商标 是如何认定的?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 商标 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 注册商标 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了解他们主观愿望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只能通过现象去剖析他的本质。哪些现象可以分析出来呢?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 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 商标注册申请 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 证据 ,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哪些是不正当手段呢?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 商标注册 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 代理 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上述所列几种不正当手段,共同之处在于他们剽窃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来得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他们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并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创意,他们实质上采用了欺骗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如果在异议程序,被抢注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申请,即可提出异议,导致其注册不成功,当然就谈不上“恶意抢注”。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即使在程序上有三个月的公告期,但这种公告并非所有经营者都能及时看见,往往直到抢注人成功注册后,被抡注人才知道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了。那么要构成这一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被抢注的是否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通常情况下,没有任何影响的商标是没有人会去抢注的。“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一定地域被一定的人群所认知的区别性标记。事实上,一旦商品或服务项目投放市场,由于广告的作用和交易的过程,商标的影响在公众心目中已经开始产生,其影响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如一定的地域范围和一定的人群范围。怎样认定“有一定影响”呢?笔者认为,可以从该商品的广告投放、商品的销售额、市场占有率、消费者的知悉状态以及地域上的辐射面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2、是否是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被抢注的商标应认为是被抢注人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即强调商标的连续性使用,如果被抢注人曾经使用过的商标而中途停止使用的,他人申请注册,则不应该认定为“抢注”。衡量一件商标是否连续性使用的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他的商品是否连续性地投放市场,当然,商标的使用晚于抢注人的注册,则不存在抢先注册的问题。这一时间点,应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之日为准。 综上所述:不管是已经注册还是未注册的商标都依法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判断一个抢注人是否属于恶意抢注商标,就看申请人是否采用了不合理的手段将别人已经使用过或正在使用的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注册,如果是就可认定为恶意抢注。一、恶意抢注域名的情形包括哪些?域名,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网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有时也指地理位置,地理上的域名,指代有行政自主权的一个地方区域)。域名是一个ip地址上有“面具”。一个域名的目的是便于记忆和沟通的一组服务器的地址(网站,电子邮件,ftp等)。域名作为力所能及难忘的互联网参与者的名称,世界上第一个注册的域名是在1985年1月注册的。 (二)恶意注册使用域名的情形 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另外,有人会为了利益注册使用域名,而有些人看到一些好的简单易懂的域名,在对方还没及时去注册的时候,先下手为强,恶意抢注域名。等到后面该域名所有权人发现后,就以要求对方拿钱购买为要求,以便从中获取利益。 二、确定对方是在恶意抢注域名的,那么看看其是否满足下面的条件:1、注册人跟他注册的域名之间不具备法律上承认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由于该域名被注册,使得他人没办法得到。而所谓的必然联系,就是说注册单位 代理 注册人有完善的证明。如代理人证明、单位注册证明等等。 2、注册人通过其注册的域名获得了非法的利益,或者使他人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 综上,从域名管理角度来看,各个顶级域名管理机构在域名管理上采用不同的政策,因此对恶意抢注域名有不同的定义,在域名争议上也采用不同的解决办法。从法律角度来看,各个顶级域名管理机构的所在国采用不同的法律或政策来处理恶意抢注域名案件,恶意抢注域名是一种违法行为。 大家一想到抢注的话,那么就是恶意 抢注商标 ,但是实际上除了恶意抢注商标之外,还存在着恶意抢注域名,这种抢注的行为主要是为了出售或者是其他的方式进行这种域名的转让,从而获取到当中不正当的利益,自然是属于一种 侵权行为 。一、关于恶意抢注他人 商标 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我国《 商标法 》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 驰名商标 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 代理 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恶意 抢注商标 的判定 我国《商标法》上述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定主观构成恶意。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 争议 商标注册 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 赔偿金 ,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三、恶意抢注商标法律适用 除恶意外,各类具体抢注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要件不尽相同,商标局制定的《商标审理标准》对此有相应的明确规定。现以评审案件为例,略予说明。 (一)《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驰名商标的适用要件 1、 第一款保护驰名的未 注册商标 。 (1)申请人商标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2)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3)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4)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2、 第二款保护驰名的注册商标。 (1)申请人商标已经驰名且已在中国注册(2)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3)双方商标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4)争议商标的使用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根据实践,认定驰名商标主要考虑该商标在我国境内是否驰名。申请人可以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的驰名 证据 材料。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程度以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者联想为基本原则。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独创性、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和使用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的适用要件 1、 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本条源自《巴黎公约》六条之七。对于本条中“代理人”的理解曾有三种不同的认识:民法上的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包括经销商在内的商业代理人。我委考虑本条立法宗旨、国际惯例,坚持第三种理解。目前,行政和司法已基本达成共识。 2、 双方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 3、 双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 被申请人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 (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禁止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适用要件 1、 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在先使用的判定:地域上指在我国的使用形式上要与主张权利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对象上须是在主张权利的商品上的使用本质上是在商业活动中真实地使用。 有一定影响的判定: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宣传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 2、 双方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 3、 双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不管是商标法,民法还是 刑法 当中,对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相关法条都是很少的。商标法也是结合, 商标抢注 的实际情况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大概的进行了分类。然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判定恶意抢注商标的时候也是结合商标法和商标实际使用的相关情况。到现在,商标恶意抢注的整体情况还是非常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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