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关补充材料,如: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合同、协议);相关的董事会或出资决议;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备案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已在背面条款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加盖公章、经营范围包含进出口贸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
3、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核对;
4、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贸易类形)企业,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核对。并附厦门市外商投资局文件(含经营范围)的批文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非法人企业),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评估的其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公证证明原件。
扩展资料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参考资料: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备案流程登记图
(一)发改委立项——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二)商务部审批发证——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在境外开展投资。
(三)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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