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是属于“后T/T",那么,这种“交货后电汇(后T/T)”付款方式就存在着这种交货后,买方借口不付款的风险。
不仅这种后T/T付款方式,包括D/P(托收)都存在着这种进口商借故不付款的风险。而如果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则只要出口方(受益人)能够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交付单据,就能够从开证银行获得付款的保障。
所以,选择恰当的付款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至关重要。
这个案例中的关键之处在于“8月份交货”和8月31日交货是否可以被认为在8月份。在这里,光看中文还是不够的。要看英文合同是如何用词的。
如果英文合同条款明确8在月份交到承运人,没有其它时间限制,那么只要承运人在8月31日或之前签字的运单都是符合合同规定的。
如果英文合同规定货物必须在8月份交到目的地,那么就必须使货物在8月31日或者之前到达孟买,9月2日由承运人通知进口商违反了合同规定。
要特别注意一下合同中对交货期的规定中有没有"around"或"about"这类单词。如果有的话,那么相差3-5天就被认为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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