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后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需要备案的,如今年度未备案,可下一年度再申请备案,切记一定要记得及时备案。
法律依据:
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
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
一、需要年度备案的人员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4号)第十七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 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 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此处证书持有人,包括领证后未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包含实习律师、考入法检公务员但未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和助理检察官、未取得执业证的公证员,这些人都需备案。
二、不备案会有哪些不利影响?
首先不存在证书因不备案失效的问题。《管理办法》虽然写了“应当备案”,但并没说不备案的处罚。公法向来是法无授权不可为,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既然没有规定任何处罚措施,司法局也就无权撤销或吊销职业资格证。事实上,我们也从未听说因不备案而自动失效的例子出现。
年度备案与变更备案只是司法局对证书持有人的管理手段,从业者数据统计的渠道,不具有实际意义。有传言说,资格证迁移、律师实习时可能会被拒绝办理,只能说被害妄想要不得,别把司法局工作人员想得那么坏。
三、取消年度备案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行政机关简政放权、“放管服效”,有必要让人大老远过来盖个没有现实意义的章吗?目前许多省份要么取消备案,要么实行网上备案。建议 考生可打电话向领取证书时的司法局打电话询问是否有备案必要。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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