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房子的产权理论上是永久的,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所有。在内地,政府将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这个使用权限根据土地的类型划分为70年、50年、40年等不同的年限。
2、 而香港执行的是土地批租制度,其土地使用权是开发商向政府租借过来的。在香港,97年建成的房产土地租期期满,可以自动延长到2047年如果是97年之后建成的房产,新批的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
3、 香港未来回归之前由英国管辖。最开始英国没有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期限在1844年后,将土地租期确定为75年于1849年又将租期改为999年。香港政府于1898年又将租期改为75年,界限街以北的土地的土地以99年的租期批给了开发商。因此香港房产的土地租期有无限期、999年、99年、75年、50年等。目前香港唯一无限期土地使用权的房产为香港圣约翰座堂。
4、 香港土地租期到期之后,只有没有公共利益的需求,政府会重新厘定租期、地租,批准延长租期。而业主每年只需要缴纳相应的地租,就可以继续使用物业。大家在香港购买住宅时,一定要向当地的政署查册,了解房子的租约是多少。
我总结:关于香港房子产权是多少年,我就简单的介绍到这里了。希望通过阅读本文之后,大家能够对此有所了解。香港回归之后,其房屋产权年限基本上是和内地一样。
香港的土地登记是由土地注册处负责, 执行香港法例第128章<土地注册条例>,对有关或影响土地的批约、契据、遗嘱、财产转让证书、判决或授权书等影响土地, 房地产或不动产使用权的登记及注册。 香港的土地登记作用主要是防止秘密及诈骗的财产转让, 亦提供快捷途径去追查及确定房地产或不动产的业权资料。 香港的初始土地登记已于1900年完成。当时英国的香港政府 (下简称"港英政府") 从满清政府取得新界土地的租约後, 即颁布《新界令》,宣布在香港境内的法律亦用於新界,并通过《新界条例》11 说明自1900年7月23日开始,一切土地均属英王,除领有「所有权契据」或「牌照」外,一切占有土地的人均视为「非法入侵者」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除了立法上的动作外,港英政府亦对土地进行勘查,并仿效英国地籍管理制度而实施土地登记制度。为此,其时的港英政府便要求新界居民呈交经清政府确认的土地权的「红契」,使其可以把有关内容要项记入地籍册内。又对土地进行丈量,划分约份和编订地段。为了调解因此而起的争议,又成立土地法庭,仲裁有关土地业权等的问题。该次地籍调查和土地初始登记的工作至1903年才完成,有三十五万多地段共四万多亩的土地得到登记和确认。 这样的地籍和登记的制度,主要的目的自是为了确认土地权属和便利徵税等服务。因此,在进行全面土地登记不久後,便立即在新界进行徵收地租。当时的土地批约名称叫做集体官契 (Block Crown Lease)。其後,港英政府批出的批约叫做战前官批或新官批,均由港英政府主动在土地注册处造初始登记。香港回归後,有关的制度并没有多大改变。香港的土地注册制度是仿效英国地籍管理制度而成的,它的内容和方式实和英国所施行的大相径庭。两制度中最主要的区别,在於香港所实施的土地注册制度是以契据 (Deeds) 为本的,而在英国所实行的却是产权 (Title) 为本的注册制度。
所谓契据注册 (Deeds Registration),就是将涉及地权的契据文件详情或要项登记入册。在契据注册制度下,注册的机关并不保证册上列名者是相关土地的主或业主,更不保证该在案的契据的效力。因此,契据注册只可能是土地产权的一种参考证明,其效力并非是绝对的。
我内地地与香港的土地登记最大的不同处有以下几点:
1。土地登记规则是1995年颁布的。主要作用是因应国家的经济发展,保障国有土地不被滥开发,造成资源浪费,也保障经济发展的合法权益。香港的土地登记始于英国政府从满清政府取得香港後, 目的是收取地租。有关法例可以追溯至1844年。
2.内地土地登记主要是由申请人提出及提交所需文件证明,由办事机关人员按规则和程序审核,然後制造土地登记卡及发出土地证书。 香港的土地登记主要是由政府作出有关土地的批约登记後,权利人可以透过律师制作达到土地注册条例规定的备忘录,然後将备忘录注册。
3.内地土地登记规则没有提供途径让公众查阅有关土地的登记资料、业权人、权利人及法律限制等资料。也没有说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变更时,在规定时限外变更登记的後果。这在内地业权转让不发达的情况下, 问题不大。在香港情况则不同。法例规定,业权的变更,法律文件的注册等都须在文件签署/发出一个月内注册,否则有关权利人对相关的土地,房产业权的权利按注册日期排优先次序,而公众亦可在指定时间内,在指定地点查阅土地,房产的业权。法律限制等资料,以确定业权资料的真实情况。
4.内地土地登记规则规定了 6 种情况下可以不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暂缓登记,但香港的土地注册只要权利人制备了适当的备忘录,由香港注册执业律师核实签署後,拿到属区的土地注册处,注册处人员必须把该份备忘录注册。
5.对包括香港居民在内的城市居民来说,土地的使用权和其上的房屋的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故两者的注册都是重要的。内地实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是「地房分离」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後,得向土地管理机关请使用权登记和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在依法建筑房屋後的某法定期限内,他得向房产管理机关请登记房屋所有权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明。然而应指出,在最近数年中,这样的「地房分离」登记制度己有变化,一些地区如深圳经济特区和广东省己实施「地房合一」的新的房地产管理体制 。香港实施的则早已是「地房合一」登记制度,仅从这点来看,是否可以说香港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比内地的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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