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制作、销售 VPN 软件的行为,却被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三项罪名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非法经营罪 」,以及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管理义务罪 」。
1. VPN 是中立性的技术
VPN 属于一种计算机网络通用技术,常见于防火墙、路由器等应用场景下,具有安全加密、传输提速等特点。企业员工通过 VPN 可连接至企业内部网络,该技术本身并不存在直接违法的问题。
2 . 严厉打击利用 VPN 技术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
除了合法的使用以外,VPN 同时也在网络黑色产业链中也得到了较多的应用。VPN 可被犯罪分子用来访问境外违法网址,收集并向国内灌输暴恐、色情、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等方面的违法信息,实施网络诈骗、赌博、贩毒、恶意攻击等相关的网络犯罪活动。执法机关应按照相关行为所涉嫌的具体罪名,对滥用 VPN 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 对制作、销售 VPN 软件并提供后续服务的行为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进行定罪,并不合适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但是,VPN 从技术上来看并不属于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也不具有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另外,使用 VPN 软件之后所获取的信息,不一定包含非法内容,无法认定 VPN 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软件。因此,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并不适合用于针对非法制售 VPN 软件的行为进行定罪。
4 . 违反相关规定超范围运营业务的行为,以及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
目前,只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这 3 家基础电信企业具备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以及国际数据通信业务的经营资质,可为其他企业提供国际专线租用服务。其他企业的经营若涉足上述业务,必须先取得相关合法运营资质,否则将涉嫌非法经营。
5 . 制售 VPN 软件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当前国内黑色产业链中多见的制售 VPN 软件的行为,应归为互联网信息网络服务中的一种,可通过《网络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约束。对于制售 VPN 软件并提供后续服务的行为,应先受到行政处罚,此后如若仍拒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标准的,应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进行定罪。
使用正规的vpn是不违法的。根据规定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是违法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夏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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