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1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实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本市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或本行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第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定单位,必须在《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文件的副本:

(一)备案登记表;

(二)《标准》文本;

(三)《标准》的编制说明书;

(四)《标准》的审定意见书或审定会议纪要。第四条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下列企业或企业集团(含联营企业)的《标准》备案:

(一)市属企业;

(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企业;

(三)本市与外地的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或联营企业;

(四)市内跨区、县的企业集团或联营企业。

区、县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所属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前款所列企业以外企业的《标准》备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本款所指企业的《标准》报送备案的,由区、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移送。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受理中央在沪企业的《标准》备案。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制定的内销产品的《标准》,亦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受理备案部门发现备案的《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制定单位限期修订或责令其停止实施该《标准》。第六条 受理备案部门收到制定单位的备案文件后,应及时予以编号、登记。有关编号、登记程序等事项,由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第七条 制定单位修订已经备案的《标准》,应将修订后的《标准》,重新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该情况发生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备案部门:

(一)对《标准》作非实质性修改的;

(二)废止《标准》的;

(三)经复审,确认现行《标准》的。第八条 已经备案的《标准》,是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对制定单位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九条 受理备案部门未经制定单位同意,不得泄露或扩散《标准》的内容或文本。

受理备案部门违反前款规定,有关部门可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制定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的,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制定单位限期改进,并可对其通报批评或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日起施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制定的《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帜特许经营为您解答:

申请材料

一、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外省市施工企业进沪备案办理程序如下:希望对你有帮助!可以随时留言咨询。

一、.外省市首次进沪企业应先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申领上海市法人一证通。

二、、登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申办进沪企业信息报送手续。

外地企业进沪备案所需材料:

1、《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人委托书原件(样张附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表式)

7、法人委托在沪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近一个月)

9、驻沪办公地址的相关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10、公开招标信息、建设单位或工程总包单位发出的项目邀请函(附报建编号)

11、外省市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表网上申报和生成

12、外省市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3、三类人员证书复印件

(含变更记录页)

14、外省市施工企业在沪注册建造师备案表 

15、在沪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章印)(含变更记录页)

16、进沪备案的注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企业信息内容应一致;

三、企业基本信息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省、直辖市)、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的资质信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企业信息库获取,其余信息可自行添加。

四、企业名称、资质信息、注册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信息变更后一个月内申请信息变更,系统比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企业信息库后,将予以自动变更。

五、企业在沪负责人、在沪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经济类型等信息发生变更时,由企业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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