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房内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2.灭火器要摆放在明显易取的位置,不准随便搬动
3.要制定专人进行定期清洁和检查,发现失效时要进行更换
4.平时不准将灭火器的保险扣随意拨动。
5.非发生火灾情况下,不准用手扳动自动灭火设备手柄。防止气体误喷,当自动灭火气体喷洒时,人员要
立即用最快速度离开机房,防止缺氧造成人员伤害。
机房十不准
1.不准吸烟
2.不准使用电热水器,电炉等点热器具。
3.不准存放与设备无关的资料和除备件外的其他材料物品
4.不准作临时仓库用
5.不准设置沙发
6.不准无关人员进入
7.不准乱接乱搭电线
8.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试地板
9.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
10/。不准把食物带入机房
电信机房管理制度
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报障安全的方针。
二、不准在要害部位会客或办理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要害部位。
三、工作人员要钻研业务,掌握设备性能和电源安全操作规程,报障设备和人身安全。
四、严格执行生产岗位责任制和保密守则,确保通信机密安全,防止失泄密事故发生。
五、因工作需要进入要害部位参观、实习的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建立登记制度。
六、进入要害部位摄影、摄像的,要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涉及保密内容的不准拍摄。
七、工程技术人员(包括境外)进行施工和维护,只能进入与其业务相关的部位。
八、领导视察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和指导工作进入要害部位,由相关部门妥善安排接待。
九、做好经常性防火、防盗、放爆炸、放自然灾害事故工作,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十、保持要害部位组织的纯洁和要害人员的素质,对不符合要害人员条件的及时调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加强电信设施保护,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通信线路(光缆、电缆等)、槽道、通信管道、通信杆塔、通信分线箱(盒)、通信交接箱(间)、公用电话亭、公用移动基站、通信机房以及用于实现公用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设备、通信传输设备、通信计费、通信服务系统和通信电源等通信配套设备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第四条 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与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破除垄断、鼓励竞争、共建共享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电信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物价、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工作。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工作中,应当积极与当地人民政府沟通协调,支持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盗窃电信设施,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第九条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全区通信行业发展规划编制设区的市通信管道、通信光(电)缆、通信基站、通信机房等电信设施建设规划。
电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第十条 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新区、旧城改造、独立工矿区、开发区、村镇等规划以及在组织机场、车站、铁路等公共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建设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通信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城乡规划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步设计并预留通信管线及配套设施位置。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配线管网、通信机房、通信基站等通信配套设施,应当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以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投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等通信配套设施。
通信配套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前款规定使用费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信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协调电信设施的共建共享。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通信管道、杆路、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电信设施的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对已有的空余通信管道、杆路、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设施,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以出租、出售或者资源互换等方式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实现资源共享。第十五条 办公和商用楼宇、居民住宅小区等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通信配套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保障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的权利。第三章 电信设施保护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的维护管理,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完善应急措施,为开展保护电信设施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电信设施保护的需要在电信设施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保护措施,定期对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进行维护。
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应当标明电信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联系方式等。
计算机机房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是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其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性,划分为A、B、C三级。
A级为最高级别,主要指涉及国计民生的机房设计。其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或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像国家气象台;国家级信息中心、计算中心;重要的军事指挥部门;大中城市的机场、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急指挥中心;银行总行等属A级机房。
B级为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一定的社会秩序混乱和一定的经济损失的机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三级医院;大中城市的气象台、信息中心、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电力调度中心、交通(铁路、公路、水运)指挥调度中心;国际会议中心;国际体育比赛场馆;省部级以上政府办公楼等属B级机房。
A级或B级范围之外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为C级。
扩展资料
机房涵盖了建筑装修、供电、照明、防雷、接地、UPS不间断电源、精密空调、环境监测、火灾报警及灭火、门禁、防盗、闭路监视、综合布线和系统集成等技术。
机房的种类繁多,根据功能的不同大致分为:计算机机房或称信息网络机房(网络交换机、服务器群、程控交换机等),其特点是面积较大,电源和空调不允许中断,是综合布线和信息化网络设备的核心。
监控机房(电视监视墙、矩阵主机、画面分割器、硬盘录像机、防盗报警主机、编/解码器、楼宇自控、门禁、车库管理主机房)是有人值守的重要机房;消防机房(火灾报警主机、灭火联动控制台、紧急广播机柜等)也是有人值守的重要机房。此外,还有屏蔽机房、卫星电视机房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房工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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