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0年是经济发展关键的一年,也是转折的一年,所以国家出台了很多的政策进行支持,保证个人、企业等等,都能够更好的从事经济活动,作为职场会计,对于2020年疫情期间的增值税政策必须全面了解,下面要给大家介绍的是2020年疫情期间增值税部分免税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4、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2020年疫情期间增值税部分免税政策,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当然这些优惠政策截止日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需求的企业和个人还是要积极响应,祝大家生活越来越好。
法律分析:一、减征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免征政策
①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②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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