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网上办理流程
广东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网上办理流程?广东省基本上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备案,到现在,依然还有很多符合要求的人 没有好好利用这个便利,下面分享广东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网上办理流程。
广东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网上办理流程1第一步、先备案
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人员在广东来说有五个类型、
第一个类型指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即退休后把户口已经迁到了居住地;
第二类是 异地长期居住的人员,近期准备或者是已经在这个地方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类是 异地长期工作的人员,因为工作需要本地的在另外地方工作的人员,这是属于长期异地就医人员;
第四类是 转诊的异地就医人员,因为本地医疗服务不能满足他的`需求,希望到广州、深圳的医疗机构就医;
第五类是 临时异地就医人员,偶尔出差、旅游在异地突发疾病需要住院需要异地就医。
符合条件的这些人员,要事先备案。备案方式现在在推广不见面的办理,可以通过打电话,也可以进行线上备案。
据悉, 到年底前,全省会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粤医保”小程序、“粤省事”小程序实现网上备案。
第二步、选定点
对于异地住院的医保直接结算,只需要选定具体的市,不需要选具体的定点医疗机构;对于未来的门诊特定病种异地就医,患者需要选定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步、持卡就医
就医卡可以是 医保电子凭证(在广东医保公众号上激活后即可使用),也可以是 身份证、社保卡,都可以实现异地就医。
广东省医保局已出台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规范广东省省内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
广东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网上办理流程2办理条件: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安置、工作、学习等原因在本市统筹区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6个月以上的。
我注:简单来说就是一要在广州参加医保,二要在外地待半年以上。
办理对象:
个人或单位
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的在职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办,其他参保人员由单位或个人办理。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核结果
以下事项须到窗口办理,暂无网上办理。
申请
申办人携带所需材料到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申请。
简单来说异地就医分为两种:
1、在联网医院就医:无需选定医院
2、在非联网医院就医:选1~3家定点医院
广东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网上办理流程3(一)在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
1.异地就医参保人在安置地所属地级市辖区内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实现异地联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进行联网直接结算,无需额外申请就医医疗费的零星医疗费报销。
2、办理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自主选择就医地开通的省内(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3、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就医,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
4、办理时须填写《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无需再选择医疗机构。
5、表格下载: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广州市参保人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业务专用)
6、联网医疗机构名单查询:
(1)跨省联网医疗机构名单
(2)省内联网医院名单
(二)在异地非联网医疗机构就医
1、如异地就医参保人确需在异地非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需额外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
2、在居住地所属地级市辖区范围内选择1~3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异地就医医疗机构。
3、按表格要求加盖相应公章后,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
4、表格下载: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
受理
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受理单位经办人(代办人)的申请。
审核
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对申办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
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备案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信息化。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交办和存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法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联合审查。第二章 备 案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第八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以其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四)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九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四)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经济特区法规的备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执行。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的内容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等,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数量报送,电子文件应当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第十一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备案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在十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属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表彰,对具体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或者会议报告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的文件,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其不予备案登记。第三章 审 查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并对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进行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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