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其他执业证件或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人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不需要)。
4、有关合同、(为您提供工商代办,商标注册服务)企业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不需要)。
5、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个体工商户不需要)。
6、个体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通行证、回乡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三张。
7、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不需要)。
8、银行帐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不需要)。
9、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挂靠主管部门的企业,附主管部门的证明。
11、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须附总机构的证明以及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13、涉及外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资料外,代理记帐还需要提供外经贸委批文、批准证书。
新成立公司到税务局办理备案登记需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等材料。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扩展资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参考资料来源:东兴区政府——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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