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类企业产品标准报当地省辖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北京市行政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本市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备案的主体是食品生产企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才予以备案,除此以外,不需要备案,不予备案。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夏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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