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过户要怎么操作?

域名过户要怎么操作?,第1张

以聚名网为例进行域名过户演示:

根据工信部要求,域名注册信息必须过户为用户自己的信息,才可以提供解析权限。

在操作模板过户前,需要您的账户添加好模板。

因部分注册商限制,目前66cn/nw/72e/pheenix(cn后缀)/rb(cn后缀)这5个注册商,无法在本站模板过户。如果需要解析,可以转入原注册商,或者注册满60天后转出,或者满60天在本站提交续费帮您更换注册商接口,这3个方法处理成功后都可以进行解析。

除上述5个注册商外,其他支持本站过户的注册商,过户流程如下:

1. 确保您的账户模板已经添加成功。点击管理中心-域名管理-模板管理,可以看到您在本站的站内模板。

2. 模板管理-查看,下拉至底部,可以查看到您的站内模板在各个注册商的审核状态。只有显示已经生效状态的,才能直接进行过户。比如您需要过户的域名注册商是22cn,那么只有下图注册商22cn,外部模板只有状态显示“已经生效”才可以过户成功。

3.点击模板管理-域名过户模板,输入您需要过户的域名(按格式一行一个),选择好模板,点击修改,等待后台处理生效即可。一般正常10-30分钟生效。

4.如何查询模板过户是否成功?

*模板过户后,您自己可以在管理中心-我的域名-管理-域名联系人中查看状态,显示已生效,就是过户成功,您直接解析即可。

*如果是在修改中加急,是后台在处理中,您可以手动点加急。点击加急后,等待系统处理,状态变更为已生效后,再进行解析。

关于模板状态的说明:

状态显示共有5种可能:已经生效、CNNIC审核中、请手动添加、需要收费添加、CNNIC审核失败。

1.已经生效:正常状态。只有“已经生效”状态,才可以过户该注册商下的所有域名。

2.cnnic审核中:是指您的模板已经在外部注册商添加了,但是还在注册局审核中,此时您无需任何操作,只需耐心等1-3个工作日。审核完成,没有问题,状态会更新为已经生效。

3.请手动添加:需要您点击后面的添加按钮,系统会在注册商那边帮您帮您添加模板,添加好后耐心等状态生效。

4.cnnic审核失败:如果发现您的模板显示失败,请咨询客服,需要帮您联系注册商咨询具体失败原因。

5.需要收费添加:目前收费添加的模板仅支持ename模板认证费用5元/个,添加成功后,费用会从您账户下余额中直接扣除。

希望能够帮助你。

1、根据域名注册商的不同,下载相应的域名过户申请表

2、完整的填写表格,包括双方签名(如果是公司用户,盖公章)

3、附上双方的身份证电子档(如果是公司,附上营业执照电子档),电子档要求清晰准确

4、联系你的域名注册商进行办理。

1.以下域名不可进行自由过户

·.gov.cn/.info/.biz/.hk/.cd/.org.tw/.idv.tw/.com.tw/.tw/.com.ph/.net.ph/.org.ph/.ph/

.us域名不能进行自由过户;

·域名处于HOLD状态;

·域名距上次过户未超过60天;

·域名所有者信息不规范,无法明确判定所有者;

·.cn类域名注册信息不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域名处于正在转移注册商状态;

·域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您无法提供证明拥有该域名所有权的证件;

·与原域名注册服务商之间存在任何费用拖欠;

·域名已在手工过户期间或在商务中国域名交易平台正在交易以及交易成功60天内,不能进行转移会员号、过户、交易以及转移注册商操作

2、未申请通过“域名自由管理实名认证”用户的过户方法

由于域名过户意味着域名所有权的变更,为了慎重起见,未申请通过域名自由管理实名认证的用户需向我司传真相关资料审核后才能完成过户,详细要求如下:

① 域名过户的必要限制

·您的域名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必须能提供证明拥有该域名所有权的证件;

·与原域名注册服务商之间没有任何费用拖欠;

·域名过户成功以后续费一年;

·相关业务限制:域名过户期间或在商务中国域名交易平台正在交易以及交易成功60天内,将不被允许进行转移会员号、过户、交易以及转移注册商等操作。

② 办理域名过户所需的传真材料:

·域名注册原所有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是个人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新所有人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是个人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域名转移过户申明书(单位)需加盖双方公章,(个人)需手写签字。

注:如果是国内.cn域名要过户的话,域名转入方,即域名新的所有者必须是能够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有加盖公章的过户申请表才可以过户,因为根据CNNIC规定.cn域名个人不能注册。

3、特别说明

· 本制度从2007年09月28日起实行;

· 商务中国有权根据域名政策及用户反馈适时修改完善本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制度的变动、流程的更改、收费标准的调整等;

·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务中国。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夏雨云

原文地址:https://www.xiayuyun.com/zonghe/276300.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4-20
下一篇2023-04-2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