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商业活动,存在这被识别的问题。由于域名是企业站点联系地址,是企业被识别的对象,因此提高域名的知名度,也是提高企业站点知名度,也是提高企业被识别的概率。域名在互联网上,相当于企业形象化身,是在网上市场环境中商业活动的标识。大多数商业机构注册域名与企业商标或名称相关,如可口可乐公司、微软公司等。在实践中,很多企业都意识到域名的商标特性,也采用这种取名策略。雅虎公司由于域名和公司名称一致,公司的形象在用户中的定位和知名度水到渠成。
域名具有商标特性,与商标一样具有“域名效应”,使得某些域名已具有潜在价值。如以IBM作为域名,使用者很自然联想到IBM公司,连同IBM公司的品质和价值,注册者可以利用这些价值为自己牟取利益。这种行为不仅可能使企业蒙受商业利润的损失,还可能是品牌形象的损害。
域名抢注问题已经成为国际问题,也是企业应该注意的一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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