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前置许可证件是指当事人在办理当前许可事项时,必须持有的上一环节的许可证件。后置审批是指对于应当予以前置审批的商事登记,为了提高商事登记的效率,促进商事活动的迅速开展,采取先行商事登记而后进行理应前置审批的审查。前置许可和后置审批在概念上、办证前后顺序和审批数量上有所区别。
1、概念上不同:前置许可证是一个证件,而后置审批是一个审批程序,不是证件。
2、办证前后顺序上有所不同:前置许可是在办理营业执照前需要办理的一个证件,而后置审批是在办理完营业执照后再补办原先需要提前办的证件。
3、审批数量不同:企业登记需要前置许可的证件有112种。而可以后置审批的项目有202项。
《最高人民共和国工商法》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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