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Internet上的各级域名是分别由不同机构管理的,所以,各个机构管理域名的方式和域名命名的规则也有所不同。但域名的命名也有一些共同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域名中只能包含以下字符:
1. 26个英文字母
2. “0,1,2,3,4,5,6,7,8,9”十个数字
3. “-”(英文中的连词号)
二、域名中字符的组合规则:
1. 在域名中,不区分英文字母的大小写
2. 对于一个域名的长度是有一定限制的
CN下域名命名的规则为:
一、遵照域名命名的全部共同规则
二、早期,cn域名只能注册三级域名,从2002年12月份开始,CNNIC开放了国内.cn域名下的二级域名注册,可以在.CN下直接注册域名。
三、不得使用,或限制使用以下名称(下表列出了一些注册此类域名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注册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
经国家有关部门(指部级以上单位)正式批准(这条规则基本废除了)
2)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不得使用
3)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
相关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准
4)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使用
5)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得使用
6)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
7)经国家有关部门(指部级以上单位)正式批准和相关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是指,相关机构要出据书面文件表示同意XXXX单位注册XXX域名。如:要申请beijing.com.cn域名,则要提供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批文。
最近在工作的时候发现,对于域名解析服务的命名方式不是很了解。有的时候用了驼峰方式以及下划线,但是并不可以正确解析。在网上搜索相关的文章真的少之又少,无奈之下只能自己翻看RFC标准文档了。
描述DNS所对应的RFC文档是 RFC 1034 和 RFC 1035 ,我们这里就只看1034就可以了(文档居然是在1987年写的,比我大半轮呢......90后的老鲜肉表示害怕)。好在编写文档的大佬语言比较平易近人,读起来完全没有啥晦涩的地方。
我们翻到文章的 第3章 -DOMAIN NAME SPACE and RESOURCE RECORDS。
其中的 第5节 Preferred name syntax对于名称的约定做出了解释。下面截取一部分:
翻译整理上面的话:
上面是DNS关于域名的规范,由于现在服务之间主要还是通过http/1.1协议。所以落到实处的话,还要以HTTP标准文档中的描述为准。HTTP/1.1是 RFC2616 ,其中有关URI比较的部分在 第3章第2节的第3小节 ,下面贴出来:
上面我们可以看到那两个大写的MUST,说明host部分和scheme部分不区分大小写。
以下写法
都是 等价 的。如果要在里面使用起连接作用的符号, 只能使用“-”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第五条 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第六条 “.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第七条 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第二章 域名管理第九条 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第十条 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在境内,并且符合互联网发展相关规划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场地、资金、环境、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域名管理系统设置在境内,并且持有的顶级域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完善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以及与从事顶级域名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机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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