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姓名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具体的法条就不再给你罗列。自己网上搜姓名权就可以了。
修改的程序是:向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一个表格,然后接下来你要做的就是等,这个需要层层审批备案,所以可能会花费一些时日。就这么简单。
但是,现实的情况却往往没这么简单,原因是那些管事的狗崽子们就是不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他们只认¥¥¥¥。
祝好吧。
都是在姓名权中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侵权的主要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侵权责任: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抚慰金(名称权不得主张)等。
调整上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四、《户口登记条例》
依据《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5]6号文件要求,我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所以过去未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不能登记为“曾用名”或“别名”。想加曾用名,需提供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名字的依据。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夏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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