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危害的事例快啊

上网危害的事例快啊,第1张

一、首例计算机软件黑客误报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17日对首例计算机软件黑客误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1999年4月,因北京江民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生产的反病毒软件产品KV300对北京翰林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办公自动化助写软件产品“写作之星”误报有黑客程序,导致翰林汇公司诉江民公司侵犯商誉纠纷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1999年1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江民公司侵权成立,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点评:这本是两年前发生的案件,经过两审到今年才宣告终审。通过这个案件,我们知道了杀毒软件也会误报,这种误报在现有技术下是不可能被完全排除的。在误报发生之前,被告对这种缺陷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在误报发生后,被告接到原告的及时通知,应该及时的予以补正缺陷并公开消除影响。本案中,江民公司尽管补正了这一缺陷,但没有积极的去消除影响,侵犯了原告商誉权。

今年新病毒一个接一个的出现,使得杀毒软件市场愈加红火,这个案件给各厂商敲了一个警钟:对反病毒技术中存在的缺陷该如何去处理。

二、新浪搜索引擎案

《诗刊》杂志副总编叶延滨2001年1月3日致函新浪网,称通过该网站的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路上的感觉叶延滨”,可以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他人网站上检索到他的作品。叶延滨以新浪网站未经其同意而上载了其作品《路上的感觉》为由要求新浪网站停止此行为。后叶延滨又将新浪网站告到法院。叶延滨认为新浪网站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进行链接,其行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被告从搜索引擎的工具性、公共性出发辩论对其没有直接上载只是提供的链接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后法院认为检索服务并不等同于作品的使用,在6月21日判决驳回原告叶延滨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在今年众多网络著作权纠纷中,为什么会选择这一个,我认为此案的判决实际上为搜索引擎的检索服务确定了法律性质。搜索引擎是互联网服务的一个基本功能,如果新浪在此案中的败诉,那互联网的发展将真是前途渺茫了。

三、东方网案件

上海东方网(eastday.com和eastday.com.cn)在偶然中发现网上还有一个“东方网”,其域名(eastdays.com和eastdays.com.cn)与上海东方网相近,网站名称也是“东方网”,标志也惊人的相似。并且页面形式和内容涉嫌全面抄袭上海东方网。经调查该网站是山东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所开设。于是上海东方网认为被告侵犯其多项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1年4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抄袭原告网站的页面样式、链接图标以及实施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责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但是,法院没有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eastdays.com”、“eastdays.com.cn”的域名。此案成为国内众多域名纠纷案中,第一例被告胜诉、没有被判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域名的案件。

一审判决之后,当事人双方都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来经过协商,双方在 7月7日签署了和解协议,原告以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为条件换取了被告的致歉声明和主动撤销两个域名。

点评: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的一些申辩理由,诸如员工练习网页制作等等,确实让人啼笑皆非。法院认定了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胜诉,但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工具,即与上海东方网相类似的域名却没有判处停止使用和注销其域名。这确实有点让人深思,这样的官司不就白打了。还好双方在二审中达成了和解,东方网以放弃了一审判决为代价才换来了撤销两个域名。

四、神龙卡非法传销案

8月24日,“神龙数码广告卡”非法传销一案告破。此案犯罪嫌疑人林杰雄注册了“广东省广州市东方神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神龙公司利用互联网在各地进行非法传销,对外宣称,购买“神龙数码广告卡”后,凭卡登录神龙网站点击广告,每点击一次可获得0.3元回报(每天限33次,每张卡限期3个月),每10天支付一次,三个月可获回报891元,扣除购卡费380元外,可获利511元。由于这一巨大利润的诱惑,今年4月起,“神龙数码广告卡”的销售量出现巨幅增长。到6月17日,神龙公司收回的资金已经不能支付网民的点击广告费,林杰雄开始策划携款潜逃。后公安部门根据举报及时将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此案涉及全国30个省、区、市的20余万人,共销售“神龙数码广告卡”87万余张,涉案总金额2.34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00余人,缴获“神龙数码广告卡”6万张,冻结、扣押赃款近2000万元。

点评:由于网络的特性,网络犯罪更加便利,影响更大,再加上利用网民发财的心理,传销诈骗案件时时发生。“神龙卡”案件只是非法传销案件中的一件,在今年破获的利用互联网非法传销的案件比比皆是,如4月上海曾经破获了网络传销第一案。传销改头换面在互联网上出现,不少想借助互联网发财的网民可要当心了,不要上当受骗。

五、深圳BBS侵权案

今年,深圳市的首宗BBS侵权案,原告振业公司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1000万。因为所购买的振业景洲大厦,存在质量差、消防隐患严重、物业管理乱收费等问题,在今年3.15期间,邹居住的振业景洲大厦的业主委员会开通了一个维权网页“景洲315”,他成为该网页的版主。这是一个开放性的论坛,原告发现其中有多个辱骂“振业”的帖子,经调查发现IP是被告上网所使用的局域网的IP地址,因此认为被告不仅在该网页恶意登载与事实不符的文章,而且公然以污辱性语言为题,贬损原告的人格,破坏原告的名誉。但在诉讼中被告以“论坛”中的观点意见不代表“版主”的意见,应该由作者来承担责任,与论坛无关,而作者不知何人。此案还在审理之中。

点评:对于BBS的言论侵权问题目前在我国经常发生。这一问题我国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定,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对于BBS的管理已经做了初步规定,去年实施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更加明确具体。

六、海底光缆案

9月27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上海新海天航运有限公司赔偿因其所属船只钩断中美海底电缆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万元。原告起诉称:9月20日,联系亚洲和北美的中美海底电缆中断,使亚洲部分地区同北美之间的互联网连接受到影响。中美电缆断裂的大致位置在距汕头电缆登陆站20公里的地方。事故起因是被告上海新海天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安达海”轮船因选择锚位不当及未运用良好船艺避风和防止走锚,致使走锚时钩断电缆,造成通过该电缆的通信中断。电缆被钩断后,原告不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修复,而且该电缆的使用年限及通信质量也受到极大影响。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是“安达海”钩断电缆。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点评:海底光揽年内是第二次发生阻断,中国电信在2月份面对用户提出的赔偿质疑之后,第二次阻断断然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利益。本案的关键是中国电信能不能拿出充足的证据是被告所为。

七、电信磁卡案

7月份,85位消费者以磁卡话机减少、打电话不方便为理由起诉有关电信部门,最后原告达到了三百多名。尽管围绕这个案件的受理曾有过反复,案件最终于10月24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由于技术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磁卡电话整机及零部件在日本逐渐减产直至停产,国内话机正常维护也因此难以保障。磁卡将在今年12月31日退出历史舞台。面对中国电信提出的更换为IC卡的解决方式,众多消费者仍表示不满,要将诉讼进行到底。

点评:磁卡机减少,使得消费者打电话不方面。中国电信既然推出了这项业务,必须要做好售后服务,不能“过河拆桥”。现今,磁卡机要正式停止使用,中国电信该如何善后,确实要费番脑筋。

八、新浪邮箱缩水案件

收费邮箱在2001年成为趋势,不少网站在推出收费邮箱的同时,对原免费邮箱也“动手动脚”。其中新浪就把原免费邮箱的容量从50M缩减成5M,引起另外广大新浪用户的不满,网上讨伐声一遍。

9月19日天津律师来云鹏以新浪网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邮箱容量,违反他与新浪网缔结的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为由一纸诉状将新浪网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件的焦点在于新浪在提供注册的电子合同中注明保留有随时中断服务的权利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11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审理,合议庭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认为被告调整免费电子邮箱容量是未经其允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违约行为,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支撑,因此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定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点评:此案是关于电子邮箱注册条款即网上的格式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争议的第一案,因此备受关注。尽管来云鹏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但这个案件毕竟能给我们消费者在互联网上接受免费或者收费的服务时要慎重的去点击“我同意”了。

九、杨建初诉爱立信案

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爱立信手机质量纠纷案,12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令爱立信退还原告购机款,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等3700元。但原告需承担4008元案件受理费中的3755元。

杨建初去年5月1日在广州购买了一部爱立信T18SC手机,不久即发现这部手机存在“自动关机、显示失灵、死机、按键失灵、不能开机、不能充电”等问题,10个月内一共修了6次。7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他的诉讼,他向爱立信提出了12万元的巨额索赔。在他索赔12万元清单中,包括因手机自动关机造成妻子、单位误会,他赴乌鲁木齐向妻子解释原因的交通费以及因手机误事被单位解聘6个半月的失业损失等。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了手机质量问题,但认定爱立信不属于欺诈。

点评:杨建初曾大张旗鼓的在媒体上号召消费者一起来起诉爱立信,后朝阳区法院只是受理了他一个人的起诉。赢了官司,但赔了55元。这起案件再一次的告诉我们消费者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慎重,不要过于盲从。

十、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纠纷案

12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国我国首例中文域名注册纠纷案件审结。案件缘由是北京正普科技公司到CNNIC注册“阿里巴巴”域名时,被告之这个域名已经预留给他人。不久,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公司就在CNNIC注册了这个中文域名。正普公司认为CNNIC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合同法》“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因而诉至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CNNIC未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给正普公司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行为是错误的,但应允许CNNIC对某些符号、行政区划、政府机关、教育机构等的名称采取必要的预留措施。阿里巴巴网站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若他人再注册“阿里巴巴”域名,会导致误认,也会给阿里巴巴网站的权益造成损害。

点评:阿里巴巴留住了中文域名,避免了以后说不清的纠纷,这对我们为解决日益紧张的域名资源而增加域名后缀时如何保护知名企业以及有关特殊组织的域名提供了法律经验,也为CNNIC在域名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权限予以了法律确认。

【下部:立法篇】

2001年,对IT业来说是不景气的一年。就是在这一年,中国IT业的健康发展倍感需要法律的保障。这一年,中国继去年出台了七部网络内容法规之后,IT立法再次大踏步。法律调整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网吧、域名、著作权等等。立法的形式也多样,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等。整体来说,法律正在逐渐管制IT。以下就对一些重要的立法作一点评。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互联网的兴起,网吧也逐渐遍布街头巷尾。网吧是一把双刃剑,给我们带来了上网的方便,培养了众多网民,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暴力游戏、沉溺聊天、淫秽色情形成公害,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引起各界关注。年初的政协会上几位政协委员联名强烈建议取消网吧,一时网吧的死活成了社会的焦点。4月12日,信息产业部等四部门联合制订颁发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各地同时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通知精神对网吧展开了一场风风火火的大检查。

点评:这部行政法规没有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一棒子把网吧“打死”,并且里面不少的内容都着眼于网络业的发展,并且还有一些新突破的规定。电脑游戏的解禁为网吧的发展和整个中国游戏行业特别是网络游戏的发展注入了一针强心剂。按照这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地网吧的管理更加有序。但是令我们担心的一样存在,对青少年上网的限制并没有落到实处,各地青少年上网聊天上当受骗的事例仍常常见诸报端。众多网吧把限制青少年上网的警示牌当成了身份合法的“招牌”了。

2、北京市《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广告作为互联网站赢利的最主要途径,也在冲击着传统广告。相比之下,网络广告有着众多特性,使得调整传统广告的《广告法》束手无策。我国尚没有专门调整网络广告的法律,使得网络广告滋生了一些新问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者之间的定位和界限十分模糊,从而在网络广告的发布过程中缺少相应的制约,网络广告相比传统广告更容易出现虚假;还有众多的电子邮件广告问题。针对网络广告出现的种种问题,北京、浙江等地开始制定自己的地方法规,进行调整。北京市率先颁布了《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5月1日起实施。

点评:北京市这部关于网络广告管理的暂行办法尽管仅仅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但在今年仍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毕竟标志着我国网络广告市场的监管开始逐渐规范。这个管理暂行办法以广告法为依据,对网络广告的形式、网络广告的主体以及市场的监管有了初步的规定。尽管里面内容还有众多不完善之处,通过在北京市的贯彻实施,为我国网络广告法的制定为提供一笔丰富的立法经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由于域名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和人们的习惯,让域名抢注十分猖獗,特别是互联网发展相对落后的中国。对于域名纠纷,主要借助域名管理机构的管理规定,司法也早已经介入了域名纠纷。但是缺少法律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如何适用成为问题。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众关注的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受理条件和管辖,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对行为人恶意以及对案件中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等,都作出了规定。

点评:这标志着我国日益增多的网络域名纠纷的审理从此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尽管这是一个司法解释,这也标志着我国在计算机网络这一新的领域里已设置了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商号以及合法公平竞争、域名等民事权益的司法保障制度,建立了我国解决域名纠纷的司法机制,完善了域名保护体系。依照这个司法解释,商标的域名保护范围盖棺定论,对域名的保护既包括了企业的驰名商标,也包括了企业普通的注册商标。当然这部司法解释并不是解决域名纠纷的“万能钥匙”,对于涉外的域名纠纷,要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涉外程序来办理,也就并不一定适用这部司法解释。

而后爆发的网络实名和通用网址之争,再一次把商标的权利扩展问题摆到桌面,在这新的一种网络地址解析的方式下保护企业的商标权也迫切地需要法律的规范。

 可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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