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域名争议》第三十六条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二、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com域名可以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WIPO等机构提起域名争议。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是全球第四家、亚洲第一家得到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ICANN)授权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凡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投诉人可任意选择该中心的两个秘书处进行裁决。一个为北京秘书处———设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另一个为香港秘书处———设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鉴于世界上因域名抢注而产生的争议不断增多,“贸仲”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成立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该中心得到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ICANN)的指定,负责解决因互联网域名注册和使用产生的争议。从而成为世界上仅有的被指定的4家争议解决机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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