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网络内容提供商。
英文全称为InternetContentProvider,中文全称为网络内容提供商。ICP为向广大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运营企业或部门。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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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ICP备案的相关要求规定:
1、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30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ICP%E5%A4%87%E6%A1%88/1220667?fr=aladdin"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ICP备案">百度百科-ICP备案
IT之家9月9日消息 据工信微报消息,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日前发布两则行政处罚公告,其中对上海莹嘉 科技 有限公司无证经营电信业务的行政处罚金额,没收金额与罚款金额合计为4.2亿元;对上海倍质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无证经营电信业务的行政处罚金额,没收金额与罚款金额合计为717.95万元。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在4月17日曾发布关于这两家公司不配合调查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各处罚款3万元。
关于上海莹嘉 科技 有限公司无证经营电信业务的行政处罚
沪通信罚202019第0010号
被处罚企业名称:上海莹嘉 科技 有限公司
被处罚企业法定代表人:王玉金
被处罚企业统一 社会 信用代码:
9131011866247300X1
处罚事由:上海莹嘉 科技 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第三款“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处罚结果: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43,296元(壹亿零伍佰零肆万叁仟贰佰玖拾陆元);
(三)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人民币315,129,888元(叁亿壹仟伍佰壹拾贰万玖仟捌佰捌拾捌元)。
作出处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日期:2019年8月28日
关于上海倍质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无证经营电信业务的行政处罚
沪通信罚202019第0011号
被处罚企业名称:上海倍质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
被处罚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慧
被处罚企业统一 社会 信用代码:
91310230055896385C
处罚事由:上海倍质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第三款“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处罚结果: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94,874.19元(壹佰柒拾玖万肆仟捌佰柒拾肆元壹角玖分);
(三)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人民币5,384,622.57元(伍佰叁拾捌万肆仟陆佰贰拾贰元伍角柒分)
作出处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日期: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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