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法律主观:
1、网站主办者登陆接入服务商企业侧系统 网站主办者进行网站备案时可有三种供选择的登录方式: (1)网站主办者登录部级系统,网站备案所需资料,网站备案所需资料,企业网站备案需要准备:1份( 营业执照 )副本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1份网站负责人的 身份证 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1张负责人的半身彩色照片(.jpg格式)。 (2)网站主办者登录住所所在地省局系统,通过主页面“自行备案导航”栏目获取为您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企业名单(只能选择一个接入服务商),并进入企业侧备案系统办理网站备案业务。 (3)网站主办者直接登录到接入服务商企业侧系统。 2、接入服务商核实备案信息流程: 接入服务商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当面核验:当面采集网站负责人照片依据网站主办者证件信息核验提交至接入服务商系统的备案信息填写《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如果备案信息无误,接入服务商提交给省管局审核如果信息有误,接入者在备注栏中注明错误信息提示后退回给网站主办者进行修改。 3、网站主办者所在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备案信息流程: 网站主办者所在地省级管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则退回企业侧系统由接入服务商进行修改审核通过,生成的备案号、备案密码(并发往网站主办者邮箱)和备案信息上传至部级系统,并同时下发到企业侧系统,接入服务商将备案号告知网站主办者。 综上所述,域名备案是工信部门管理规范网站,防范 网络犯罪 的一种手段,网站域名有变时,运营方可以登录到备案系统,根据提示修改相应信息,等修改好后,提交信息,这是比较简单的,如果网站是由第三方机构运营的,则需要其代办。
法律客观: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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