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为很多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等均为市场主体。
第一,想要注册设立企业或者公司的,首先需要完成企业名称核准,明确企业名称后凭名称核准通知书办理注册下一流程。
第二,名称核准完成后,需要公司设立的发起人(股东)召开股东会明确董事人选,监事人员,财务负责人人选,法定代表人人选、公司经理人选等,明确通过公司章程,公司经营期限,注册资本金以及各股东认缴份额以及实缴期限,公司经营场所等。
第三,上述信息经会议议定后,由公司设立经办人员携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公司相关负责人基本信息等到企业设立登记机关注册设立企业。
企业在注册完成后,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登记核准通知书,可以在企查查APP、天眼查APP、启信宝APP等软件上进行查询,无需在以上软件上另行注册登记。
从行政违法的角度上讲,我国“反洗钱法”规定了个人的“洗钱活动举报义务”和“妥善保管和使用金融账户义务”,因此,可以认为所谓的“走账”行为构成对该法律(“主要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违反,可能受到行政责任的追究。
从刑事犯罪的角度上讲,无论是按“帮信罪”还是“洗钱罪帮助犯”抑或是“诈骗罪帮助犯”、“偷税避税罪帮助犯”处理,对共同犯罪的检验都采取“从属原则”,如果正犯不成立犯罪的(这里是指“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且违法”,如属于正常商业活动的。“未达到立案标准”属于可诉性问题,并不属于此列,但应当认为正犯的可诉性兼于从犯),那么自然不构成帮助犯。而对于提问来说,主要是主观构成要件的检验,帮助犯要求具有“双重故意”,即直接故意和帮助达到既遂的故意,帮助犯需要具有帮助的故意,因此如果不知道对方实际上是在从事犯罪行为的,不应当按帮助犯罪进行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金融账户和其他具有价值收付功能的金融工具,不得出租、出借、买卖金融账户和其他具有价值收付功能的金融工具,或者进行其他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人人都可以透过信息产品创业的方法正是要融合部份实体经营的精神,我认为举个人之力量要在互联网创业,有两种思维,其一称之为”细水长流法”,其二称之为”找台阶往上爬”,前者还可以利用下班或者周末时间来进行,此外,有志想在互联网创业,却没有想通方向的,也可以仔细思考这两种方式,因为市场讯息万变,很难说有想通或者釐清的一天,更可况你想通之后,可能商机也不见了,所以如果真的想创业,最好边做边想边找路。何谓”细水长流法”呢?最简单的案例就如同经营自己的blog,虽说创业最好是专注,但如果需要跟现实妥协,就只能采用此法,应该说互联网让”个人.com”的概念得以实现,比方说一些个人性质的网站(如:安玉良老师专注于信息产品网络创业),虽然说现在要做这件事情,看起来大好的时机已经不再,但我认为专注在优质内容的经营仍很有机会,只要内容上做出特色,能够获得多数网民的认同,即使没有大资金,网站还是大有可为,这其中也隐藏了另一个重要的关键,就是会员(粉丝)的经营;其实说到底,就是用心永续的经营,成为大家熟悉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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