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商务面临的网络系统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系统是依赖网络实现的商务系统,需要利用Internet基础设施和标准,所以构成电子商务安全框架的底层是网络服务层,它提供信息传送的载体和用户接入的手段,是各种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的基础,为电子商务系统提供了基本、灵活的网络服务。
电子商务网络系统安全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部件的不安全因素。
(2)软件不安全因素。
(3)工作人员的不安全因素。
(4)自然环境因素。
2.电子商务面临的电子支付系统安全问题
众所周知,基于Internet平台的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由于涉及到客户、商家、银行及认证部门等多方机构,以及它们之间可能的资金划拨,所以客户和商家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必须充分考虑其系统的安全。
目前网上支付中面临的主要安全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支付账号和密码等隐私支付信息在网络传送过程中被窃取或盗用。
(2)支付金额被更改。
(3)不能有效验证收款人的身份。
3.电子商务面临的认证系统安全问题
1.信息泄漏
在电子商务中表现为商业机密的泄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内容被第
三方窃取;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使用的文件被第三方非法使用。如的账号和用户名被人获悉,就可能被盗用。
2.篡改
在电子商务中表现为商业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问题。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修改、删除或重改,这样就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假如两公司签订了一份由一公司向另一公司供应原料的合同,若赶上原料价格上涨,供货方公司篡改价格将使自己大幅受益,而采购公司将蒙受损失。
3.身份识别
在网络交易中如果不进行身份识别,第三方就有可能假冒交易一方的身份,以破坏交易、破坏被假冒一方的信誉或盗取被假冒一方的交易成果等,进行身份识别后,交易双方就可防止相互猜疑的情况。
4.蓄意否认事实
由于商情的千变万化,商务合同一旦签订就不能被否认,否则必然会损害一方的利益。因此,电子商务就提出了相应的安全控制要求。
(1)电子商务中面临的法律安全问题。随着国际信息化、网络化进化的不断发展,在电子商务领域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犯罪的案件与日俱增,其犯罪的花样和手段不断翻新。
(2)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许多国家的法律要求必须有书面形式的交易单证作为证明交易有效和作为交易的证据;否则,这种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关于电子合同能否视为书面合同,并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效力,是各国法律尚未解决的问题,与传统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文件有一定的不稳定性,一些来自外界的对计算机网络的干扰,都可能造成信息的丢失、损坏、更改。
(3)银行电子化服务的法律问题。银行是电子支付和结算的最终执行者,起着联结买卖双方的纽带作用,但对一些从事电子货币业务的银行来说,犯罪分子伪造电子货币,给银行带来了直接经济损失。
(4)电子资金转账的法律问题。电子资金转账的法律是个特殊问题,但是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数字签名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支付和结算方式。并且支付不可撤消,付款人或第三人不能要求撤消已经完成的电子资金转账。
(5)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的客体及交易的行为经常涉及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
(6)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电子商务等新的交易方式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各种新的维权问题。随着科技进步,新产品的大量出现,消费知识滞后的矛盾也更加突出。
与这些铺天盖地的B2C模式的电子商务相比,B2B模式的电子商务虽然未占主导地位,但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许多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已经初尝了互联网发展的甜头,阿里巴巴、易趣等网站则声名鹊起,取得了骄人的成绩,这又进一步刺激了其他创业者将目光投向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载体是电子商务网站,通过电子商务网站以及一些辅助手段,电子商务经营者完成了交易,取得了收益。因此,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就显得极其重要,而在网站建设伊始以及建设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不能不引起创业者的重视。电子商务所涉法律问题众多,囿于篇幅,本文仅就其中几个相对重要问题,提点参考性建议。一、 经营电子商务,首先要关注合法性
合法性包括几个层面的内容:如经营内容要合法,一些经营者误以为互联网是自由的天堂,在很多国家,网上赌博、色情均在禁止之列,我国亦不例外。再如经营电子商务也必须进行工商登记,不能无照经营,经营的内容也应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不能超越。对于一些须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必须首先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再如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经营电子商务属典型的经营性ICP,应当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北京、上海等地为通信治理局)办理经营许可。
二、 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同时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网站建设会面临众多知识产权问题,包括着作权、商标权、域名权、专利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
在着作权方面,网页界面设计、源代码、软件以及网站的内容等均受着作权法律保护。值得注重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非着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可以在网络上转载、摘编,但应当载明作者及出处,并支付报酬,并不得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的权利治理电子信息。电子商务网站所有者应在网站中就着作权保护相关事项发表声明,以充分提示网站浏览者,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标权与域名权的交叉侵权是目前比较突出的情况之一,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已有涉及,但是尚有很多空白点,电子商务网站经营者对此应有足够的预备。不要试图搭名牌的便车,这样往往得不偿失,当然对于一些名牌的反向域名侵夺行为也应据理力争。对于商标权、专利权的一般性保护,在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并无二致,只是可能侵权的严重程度会有所不同。
但是在一些国家,对于独创的商业经营模式也给予专利保护,而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是崭新的经营理念,电子商务的很多经营模式都是独创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采用或者模拟他人的经营模式时就需要非凡当心。
三、 经营电子商务应当尊重他人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很多个人信息,同时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他人的个人信息。保护这些信息不被不合理地利用,更不得披露给第三人,这既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最基本的商业道德,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讼争。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网站上公开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这样可以减轻甚至消除信息提供者的顾虑。当然,经营者信守自己的承诺比作出承诺更重要,否则,承诺没有任何意义。
四、 经营电子商务应确保交易安全
交易安全是每一个经营者和消费者所关心的。交易安全包括很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是支付安全和交货安全。目前很多电子商务网站,非凡是小型电子商务网站仍然采用网下现金支付方式,网站只是起到一个展示的作用,因而在支付环节并无非凡的安全问题。还有很多电子商务网站采用信用卡支付或汇款支付方式,从实质上讲,它仍然是传统的支付方式。也有一些网站采用网络支付方式,而具体形式也不尽相同,如电子货币等,在这种情况下,支付安全就极端重要。
五、 合同成立时间会对电子交易的完成产生重要影响
从法律角度看,每一个交易均是一个合同关系,但这往往为经营者所忽略。比如消费者从商店买了一支笔,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般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不会意识到他们之间已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履行完毕。没有这样的意识也不会影响交易。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合同何时成立会对电子交易的完成产生重要影响。依据我国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样的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数据电文方式的要约和承诺生效的时间。因此,电子商务网站在设计交易环节时,如何界定要约、承诺及其生效时间,将会决定电子交易合同何时成立,同时也将决定履行的方式和地点。当然,假如采用传统的银货两讫方式交易的,网络订单并没有太大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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