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
2、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3、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
4、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
5、互联网域名纠纷。
6、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环境下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软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软件通过互联网在深圳市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或者其他终端设备上运行的,适用本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侵害软件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互联网软件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文化、工商、电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但对同一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不得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处罚。
电信服务企业应当对主管部门及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工作予以协助。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形外,使用、传播他人软件的,应当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第五条 明知为司法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认定的侵权软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上传到互联网上,不得为他人将该软件上载到互联网提供场所、设备、信息存储空间或者工具等便利条件或帮助。第六条 为保护软件著作权及其有关权益,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接触或使用作品。
前款所称技术措施,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软件的有效技术、装置或部件,或者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安装、使用软件的有效程序、装置或部件,包括以下形式:
(一)软件安装许可凭证;
(二)软件注册使用凭证;
(三)用于验证用户合法性、版本识别功能的互联网软件通信协议;
(四)用于识别作品及著作权人的电子水印、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技术、时间戳证书、数字发行证书;
(五)权利人采用的其他合法形式。
软件安装许可凭证、软件注册使用凭证统称为软件使用凭证。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破坏或者避开技术措施:
(一)未经许可生成、发行软件使用凭证;
(二)未经许可披露软件使用凭证;
(三)干扰、破坏、伪造软件通信协议;
(四)移除或更改电子水印、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技术、时间戳证书、数字发行证书;
(五)避开或破坏软件防盗版、反复制技术或设备;
(六)其他非法避开或者破坏的情形。
故意破坏或者避开技术措施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由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依法处理。第八条 著作权人可以在软件使用合同中约定软件使用凭证是否可以转让以及转让的条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软件使用凭证使用人不得转让或者对他人披露软件使用凭证。
著作权人发现他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转让软件使用凭证或者发布相关信息的,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关的技术措施删除相关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予以删除。第九条 禁止制作、发布、传播用于窃取软件使用凭证、生成软件使用凭证、避开软件使用凭证验证程序的程序。第十条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通过修改、伪造他人应用型软件作品运行中的指令、数据、数据包或采取其他非法方式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不得将用于上述用途的软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或者运营。第十一条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运营或挂接运营他人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编写网络游戏的外挂,实现挂接运营著作权人的互联网游戏软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工商、公安等有关执法部门在查处相关案件时,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
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工商、公安等有关执法部门作出了停止侵权或其他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后,可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等相关技术措施,或者限期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制止他人继续侵权。
可信。1、立峰深圳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2、经营项目是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研、市场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3、投资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医药项目投资、农业开发项目投资、文化产业项目投资、医疗养老工程项目投资、现代农业项目投资、能源项目投资、林业项目投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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