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填写须知
(本页是填表须知,不必打印,请只打印申请表,另附上相关证件一并提交)
1. 此表仅用于备案号为“苏ICP备”开头的所有备案信息。若备案号(主体)为江苏省以外的,请找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处理。
2. 申请表用于存档,请使用A4打印纸,纸张不符或未准确清晰完整填写者,视为无效申请。
3. 申请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A. 盖有公章的申请表(个人无需公章)
B. 单位有效证件(如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个人则需身份证复印件)
C. 域名证书复印件(域名注册单位必须与申请单位一致)
D.域名到期,请在原因里面注明“此域名已经到期”,不需要再发域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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