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还款来源直接锁定财政,可以将原BT类业务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业务,特别适合原融资平台企业转型为承接主体的项目,特别适合土地一级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普通公路、桥梁、隧道等)、保障房(不含保障房配套的商品房)等具备显著公益性的项目,主要帮助地方政府解决短期资金压力问题,是短期内能够快速出成效的业务。
财政部于2016年1月11日发布了《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文中“三、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的第一段有“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的表述。此处,“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是并列出现的,是否表明其两者关系是并列、对等关系呢?是否就没有交叉重合部分呢?是否分别适用不同法规政策呢?本文对两者关系作简要论述:一、PPP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
在厘清PPP与政府购买服务两者关系前,应明确两者的界限范围。因此,笔者将分别从广义和狭义方面对其论述。
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狭义的PPP则通常被理解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更加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物有所值原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5月22日发布的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对PPP的定义以及财经113号文的规定,可知我国目前对PPP的定义采用的是狭义的PPP概念。
2、政府购买服务
广义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劳动就业、工程建设、公共安全、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六大类的服务。
狭义的政府购买服务即政府购买本身需要的服务,或政府购买维持其自身运转需要的服务,也主要包括专家服务(咨询和研究)、工程建设、公共安全、后勤保障、中介服务、政府服务外包等六大方面。
二、PPP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关系分析
国务院及其部委在规范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方面颁布了很多法规政策,不同部委颁布的政策之间有矛盾之处,由此引发对政策的不同解读,对于PPP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关系亦有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PPP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
根据财政部于2014年9月23日发布的《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中明确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认为政府购买服务是较大的概念,而PPP模式是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在此观点下,PPP模式由此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种表现形式直接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社会资本采购(其中包括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四种模式),而不是仅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而根据1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适用范围,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PPP模式亦可直接适用该办法,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进行采购。
第二种观点:政府购买服务是PPP模式中的“政府付费”模式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中对回报机制的描述,“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12月2日《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中指出:“(二)操作模式选择中3.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由此认为:政府付费是PPP的三种支付方式之一,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在这种观点下,对于PPP支付方式中的“使用者付费”模式,由于不需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支出,仅适用《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条例》;对于“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和“政府付费”模式,因其使用财政性资金,则可直接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规。
同时,依据财金113号文和1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的规定:“PPP项目采购方式可采用竞争性磋商,且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由此可以看出PPP项目的采购程序较政府购买服务更为严格。
第三种观点: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模式是并列但又有重合部分的关系
根据国务院于2015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中,第三部分“创新融资体制机制”中“(一)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二)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及本文开头提及的2016年1月11日发布财预[2015]225号文中两者并列出现的现象,由此得出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是并列的关系。而且,政府购买服务早已有之: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9月26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于2014年1月24日发布《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13号),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于2014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的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从这三个文件我们可以看出政府购买服务已自成体系。我司亦有根据财综[2014]96号文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经验。
而这两者的重合部分的分析则类似第二种观点,但此观点认为PPP模式中采用“政府付费”回报模式的PPP项目只是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中的一小部分,真正的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要比“政府付费”的PPP项目大得多。
因此,对这两种模式的法律适用规则为:在二者的重合范围内可以同时适用两者的法规政策,而在两者不同的范围内则要分别适用与其对应的法规政策。
三、结论
以上三种观点依据不同的政策文件,都可自圆其说。但不管两者的关系如何,达成的共识是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在采购方式上都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条例》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而且都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等。
目前第二种观点是主流观点,结合定义,政府购买服务可以视为广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一种,都是为了“转变政府职能、动员社会力量、改善公共服务”;但其程序和规范上更为简单,可以理解为简化版的PPP。由于完整版的PPP推行效率相对较低,而经济和社会需求又亟待政府公共项目的积极发展,在教育,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主导性领域,这个简化版的PPP模式正被各级政府寄予越来越多的期望。
但同时我们要注意,第三种观点依据的政策文件颁布的时间较新,是否给我们这样的预示:以后PPP和政府购买服务会以并列且有重合的关系出现;并且针对目前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较为笼统、可操作性较弱的缺点,政府将会作进一步的完善。
来源参考 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gpsr/lltt/201610/t20161011_7414514.htm
望采纳。
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合作项目区别可以从以下方面看出:从主体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PPP合作项目主体是各级行业管理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因为代表不了政府基本上不具备主体条件。
从客体看。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客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PPP合作项目的客体是具有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
从标的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标的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主要是智力服务与劳力服务,涉及的金额一般较小;PPP合作项目的标的为公共服务产品及连带的维修、运营服务(一般是建设工程项目后继续维修、运营服务,公共产品为主属性,服务为辅),涉及的金额一般较大。
购买机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涉及的金额一般较小;PPP合作项目的社会资本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一般不予采用,主要原因是涉及的金额巨大。
预算安排与债务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是政府短期预算资金安排,属于政府债务范畴;PPP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在财政中长期预算计划安排,具有长期性,在产品未完成之前属社会资本风险,不属于政府债务范畴。
工作机制与工作流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采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流程相对简单,没有规范统一的流程;PPP合作项目采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发改部门牵头,建委、审计、国土、规划、法制办等部门参与,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有关单位在实施阶段承担政府出资方代表的角色”的工作机制,流程长而复杂,必须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并严格执行。
管理工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靠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管理;PPP合作项目主要依靠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管理。
总的来说,两者都是政府与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购买的是公共服务,偏重智力、体力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遴选社会资本进行公共产品建设并在此基础上提供公共运营服务,偏重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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