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和行政备案的区别
备案从其字面上来看,顾名思义就是 报告 、备案。其本质是一种公示,就是行政相对人将其需要进行的行为活动告知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将相对人报告的资料使其他人知晓,为事后检查监督提供资料或某种依据。
由于备案不是法律规定的法定行政管理方式,所以备案事项的制定并无法律层面的要求,而是由行政主体在自己行政管理的范围内,根据工作的需要进行制定,也就不像行政审批那样受到强制性法律的调整。但有关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也应符合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要突出服务意识,为相对人提供便利。
备案制从本质上说应是一种服务性的管理模式,其本身是不应具有强制性的。相对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作用是告知行政机关自己将要进行的某种行为和提供便于行政机关进行事后监督的依据。行政机关作为接受备案材料并保存该备案材料的单位应当设立审查程序,但该项审查应不同于行政许可中的审批。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报送材料的审查一般分为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形式性审查即只是对报送材料的格式、内容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而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不负审查责任。实质性审查又称为全面性审查,是对材料的格式、内容等进行全面的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行政审批中的审查为实质性审查,而对备案材料只应进行形式性审查而不应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备案不同于审批,审批是行政机关强制性权力的应用,被审批的事项是属于普遍禁止性的行为。备案的事项一般不是禁止性事项,相对人不是因为备案后才具有了从事该项行为的资格,而是在备案以前已经具有了从事该项行为的资格。备案的过程只不过是相对人通过备案告知行政机关相对人要进行某项行为,而无须得到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备案只是一个形式性审查的过程。如果要对备案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当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备案材料在进行全面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当如何处理?否定相对人的备案材料,不允许相对人进行该项行为?这就等于是变相的行政审批,这与取消行政审批改变行政管理模式的目的是相背的。
在行政审批中对行政机关审批事项有后续要求,《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对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该法第六十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同时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即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核查。这一制度应属于法律强制性的监督制度,并且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备案后行政机关是否进行监督检查和如何进行监督检查,一般由接受备案材料的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来安排,应为非强制性的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审批和备案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以及行政机关所应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要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报送的审批材料的审核标准比较严格,而在备案过程中要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报送的备案材料的审核标准相对较低。同样,在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时的责任标准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在行政审批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审批的结果负有完全的责任,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过错,而在备案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需对备案结果承担过错责任,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对相对人报送的备案材料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就可以了。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存在过错即使在备案中发生了不利结果,也不应承担责任,该责任应当由备案的相对人自己来承担。
核准备案审批方区别
投资项目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对企业投资建设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不再由政府进行审批。政府只是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但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 安全生产 、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实行核准制的范围和权限,由《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作出规定。
投资项目备案制:
备案制是指企业投资建设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金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其后,企业即可自行组织建设。企业报送备案的项目,除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之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
投资项目审批制:
主要针对申请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用于基本建设的 其它 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实行审批制。
政府投资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1、科技、 教育 、 文化 、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2、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口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4、产业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各级行政、政法等政权建设项目
6、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投资配套的项目
7、党委、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行政备案的主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可分为经营性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信息服务两类。
经营性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凡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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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就是存档备查。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它是相对于"审批"的一个概念,即备案人有义务让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机构知道某件事,但不需要他们的批准同意。备案大体分成两种:一是经营性备案,二是非经营性备案。律师提醒:备案是不属于行政许可的,也不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备案不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所以不是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备案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实践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备案性质
1、网站性质为个人,提供资料:备案书面文档、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域名证书、备案核验单(个人签名)、照片。
2、网站性质为企业,提供资料:备案书面文档、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域名证书、备案核验单(负责人签名+盖公章)、照片外加营业执照。
招标备案为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一种监督管理的制度,包括事前、事中及事后备案。
扩展资料
网站备案可以自主通过官方备案网站在线备案或者通过空间商两种方式来进行网站的备案。一种是自主备案;一种是代理备案。国家通信管理局规定,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体现着国家对这种民事活动的干预和检查。如果对招标投标活动情况不进行备案,那么其招标的合法性、程序性就脱离了行政监督部门有效的监督,从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这样,该项招标投标活动就是不合法的,其中标结果也是无效的。所以,国家出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乃是衡量其法律有效性的标准之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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