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应对电子商务冲击的税收政策及其政策分析

国际上应对电子商务冲击的税收政策及其政策分析,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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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谢谢大家.....

解析:

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Inter Tax Freedom Act)。ITFA最简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虚拟商品”不应该被课税。该法律是美国第一个正式的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从1998年10月1日起三年内避免对互联网课征新税;(2)三年内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3)对远程销售的税收问题规定,访问远程销售商站点(该站点的服务器在境外)只被作为确定其具有税收征收的一个因素时,国家、州不能对销售商征税。 2000年3月20日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会议再次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至2006年,并强调:(1)即使征税,也要坚持中性原则,不能阻碍电子商务发展;(2)坚持透明简易原则,不增加网络交易成本;(3)征税应符合美国与国际社会现行税收制度,不开征新税;(4)跨国交易的货物和劳务免征关税;(5)放宽税收征管。

2001年11月28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旨在延长《互联网免税法案》两年或更长时间的法案,该法案禁止美国各州对互联网贸易征收销售税,保持互联网的免税贸易。

2、加拿大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加拿大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定,要看不同的征税条目和不同税收地区的特别规定。加拿大对于不易确认的来源所得和网站是否属于常设机构,主要以电子商务的货物劳务销售者居住地为征税依据,或视非独立服务器为常设机构。当进行电子商务时,由于不易确定货物提供地、合约签订地、付款地等,因此必须分辨非居住者公司是否在加拿大从事营业活动。加拿大对电子商务征税政策所持的原则为:(1) *** 应避免制定不适当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2)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3)注重公平,电子商务与非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征税要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态而有所差别。

3、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998年2月,欧盟发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1)目前尚不考虑征收新税;(2)在增值税征税系统下,少数商品的交易视为提供劳务;(3)在欧盟境内购买劳动力要征收增值税,境外不征税。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的发展。

1998年6月8日欧盟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认为不应把征收增值税和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而且为了控制此项税基流失,决定对成员国居民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不论其供应者是欧盟网站或外国网站,一律征收20%的增值税,并由购买者负责扣缴。此外,欧盟与美国在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1998年底,欧洲经济委员会(EU的政体)确立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的第一步原则:(1)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开征新税;(2)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3)现行增值税的方法必须遵循和确保税收中性原则;(4)互联网税收法规必须易于遵从并与商业经营相适应;(5)应确保互联网税收的征收效率,以及将可能实行无纸化的电子发票。

2002年5月,欧盟通过了一项针对现行增值税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对原增值税法中要求非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要缴增值税的规定作了修正,非欧盟居民在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该法案2003年7月生效,并自生效日后三年内对非欧盟居民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免税。

4、OECD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

OECD于1997年在芬兰的土尔库召开部长会议,讨论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会议以《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挑战》为题开展研究,并达成以下共识:(1)任何征税主张,都应坚持中性原则,保证税负公平,不重复征税并避免加重遵行成本;(2)目前尽量使用现行税制,不开征新税,包括“比特”税。(3)解决税收管理问题比税收政策问题更加迫切;(4)充分考虑企业界意见;(5)国际合作至关重要;(6)税收不应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后者也不能因此侵蚀税基和妨碍税收行政。

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和1999年的巴黎会议上。OECD国家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的国际交流,但避免增加纳税人的不当负担;(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8)OECD的税收协定范本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跨国交易,但该范本及其《注释》应视需要予以修改。在渥太华召开的部长会议上,OECD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在原则上统一了认识,并通过了一些框架性条约。该条约主要是由OECD、CIAT(the Center for inter-American Tax Administrators)、CATA(the Ccmmon-wealth Associ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EU、WCO和商业团体共同起草的。这些条款在国际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1999年11月,OECD与APEC双方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其内容被APEC1999年春季财政部长会议和其他一些区域性税收组织所接受,并作为会议进一步讨论的基础。欧盟对此也作出了很高的评价。

(二)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在飞速发展,这些国家的现行税制也面临着严重挑战。由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集中于跨国交易,涉及税收利益的国际分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决定。不过许多迹象表明,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免税区主张存有戒心,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和新加坡 *** 在重新审视电子税务的涉税问题时,表明了本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立场和政策。

1、印度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印度 *** 于1999年4月28日发布一项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这一举措不但是对美国免税区主张的一个坚决否定,而且使印度成为了首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之一。

2、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新加坡于2000年8月31日发布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确认了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的立场。(1)在所得税方面,主要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内营运作为判定所得来源的依据。例如,公司在新加坡营运,所有营业利润包括电子商务交易所产生的营业利润,均属于来源于新加坡的所得,应征收新加坡所得税;公司在新加坡境外营运所得不征收新加坡所得税,在境内设立网站及分支机构的所得为新加坡所得,应征收所得税。(2)在货物销售方面,如果销售者是货物登记的营业人员,在新加坡境内通过网络销售货物和传统货物一样要征税。(3)在劳务及数字式商品方面,在新加坡登记的营业人提供的劳务,劳务收买人应缴纳3%的货物与劳务税,除非提供的劳务属于零税率劳务。

(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比较分析

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西方发达国家既有分歧又有共识。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电子商务是否免税和是否课征增值税的问题上。1、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从1996年开始,就有步骤地力推网络贸易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禁止对其征收任何新的联邦和地方税收。2、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定性,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希望为电子商务免除现有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欧盟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尽管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引起了发达国家内部的争议,但是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共识。1、西方发达国家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2、强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3、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免征电子商务(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决定,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持谨慎态度。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电子商务免税主张存有戒心,因为这项主张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大幅缩小税基,增加税收流失,削弱其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南北经济实力差距,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

二、对我国的借鉴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从长远来看,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巨大影响。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抓住机遇,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一)借鉴国外经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笔者认为,在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时,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照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来进行。具体而言,这些原则主要包括:1、税法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确立税法公平原则的目的在于支持和鼓励商品经营者采取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贸易,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的媒介。同时,确立税法公平原则意味着只是要求对现行的税法进行修改,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将以数字交易的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去,使之包括对数字交易的征税。

2、税收中性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在我国仅是一个开始,税收政策不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障碍,征税不能影响企业对贸易方式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初期不应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主要通过对现行税制要素的重新界定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3、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原则。在电子商务中,发达国家多为“强势国”,而发展中国家多为“弱势国”。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强调税法的“属人原则”而弱化税法的“属地原则”,意在“以强凌弱”,侵蚀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 *** 和税收利益。在此情况下,我们在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从维护我国税收 *** 和税收利益的立场出发,确定对电子商务征税实行“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并重的做法,认真研究有关“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和实质,明确认定和规范服务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订无形资产的范围,明确对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制度。

(二)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家,在目前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大潮中,应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1、在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下,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重新界定“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和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

2、对现行税法进行补充修订,增加适用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的规定。

3、对现行税法中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增加服务器等符合电子商务特性的认定要素。服务器能否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主要应看企业是否通过服务器进行实质性的交易活动,如果通过服务器达成实质性的交易,则应认为服务器构成了常设机构;若只通过服务器进行辅助性活动,如广告宣传、信息发布等活动,则应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

(三)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

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发达国家之所以要求对电子商务永久免税,是因为电子商务对其既有的税制结构不会造成太大的冲击。而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或地区则强烈反对,因为电子商务将把生产和贸易为主的税源转向以服务为主的税源,并且利用避税地轻易实现利润转移,会给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造成重大税收损失。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同样的税收风险。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征税范围也未扩展到所有服务领域;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比重偏低,征管力度较弱。高比例的增值税收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有可能使税收收入受到强烈的非意愿性减税冲击,而且征收电子商务税的成本很高。因此,我国只有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适时调整税制结构,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四)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合作

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会引发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显得非常重要。这种协调不仅局限于消除关税壁垒和避免对跨国公司的重复征税,而且寻求在总体税制上包括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协调一致。我国应在推进国际经贸往来的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研究和情报交流,加强税收协作监控,共同打击涉税犯罪行为,防范税收流失,维护双方税收利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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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卫东.电子商务发展对现行税制的影响[J].税务,19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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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大卫·肯尼迪.欧美等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王逸译)[J].税收译丛

来源:三五论文网lunwen555/paper/shuihou/***********

首次托管服务器经验

随着个人创业及小型公司企业的增多,使用服务器提供相关资讯、下载、邮件等服务已经不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像近年来网络创业的个人用户也非常多,在网上的众多提供娱乐影音下载、论坛BBS等主机实际上相当一部分就是个人提供的。很多原来在家中架设服务器提供服务的用户已经感到环境的压力,特别是对于一些有已经有收费服务的服务器,更是需要有良好的环境(全天候的空调环境及稳定的电力供应等),所以选择主机托管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了。不过由于主机托管目前在国内还处不太成熟的状态,很多准备办理托管的朋友对此也是一知半解,下面笔者根据自身的经验,来说一说托管主机需要准备些什么,要用什么样的标准去挑托管商,在实际操作时要注意些什么事项等等,特别是在选择托管商方面,笔者来往的朋友之中许多人的业务与服务器托管有关,自己也曾多次将服务器托管到不同的机房,亲身经历加上耳闻目睹,可说对“选择一个放心的托管商”这个话题深有感触。

一、托管前的准备--精打细算,在机房你才知道什么叫寸土如金

1、托管能带来那些好处

现在许多单位还在用虚拟主机,不仅价格贵,而且由于与别的网站共用一台服务器,所以速度、带宽受到诸多影响,托管服务器能带来很多好处,首先,不受别人影响,网站更加稳定高速;其次,由于获得了服务器的完全控制权,可以运行许多原来不能运行的程序和服务;再次,还大大增强了数据的安全性,想想看,自己的数据总是放在别人电脑里,总觉得不踏实,这下不必担心了。

对于那些打算靠服务器创业掘金的朋友,服务器的利用价值就更大了,可以对外提供诸如、电影下载、网络游戏、网络社区、企业邮局、虚拟主机等多种服务,其中最常见的是虚拟主机,现在虚拟主机虽然遍地皆是,不过空间大一些可运行数据库的高档型虚拟主机价格还是不便宜的,例如一个支持数据库的500M虚拟主机空间,收费多在1000元以上,一台拥有120G硬盘的服务器,理论上可以开200多个这种空间,当然实际是不可能的,就算开只开十分之一,开20个这种空间,那么收费也在2万元,还可以同时开各种低档的空间,现在许多非IT类的企业网站都是静态的产品展示性网站,而且访问量很低,占用系统资源和带宽很少,同时开几百个不是问题,假如每个100M,收费100元,那么又可以收费1万元,这样算下来,就已经收费3万元,减去服务器硬件投入5000元,再减去服务器托管费用5000元/年,一年下来还有2万元毛利润!如果同时托管10台服务器呢?第二年呢,就没有硬件成本了,最多增加一块120G的硬盘,才几百元,算算利润。呵呵,实际上,许多朋友还同时开办许多其他服务,例如企业邮局、电影下载会员收费等等,一台服务器弄好了真是一个聚宝盆啊。

2、托管服务器选择什么类型更好?

很多朋友都知道在机房租个位置不便宜。对于很多个人或者小型公司企业来说,在初期的投资虽然想尽可能省,但是却要学会如何去省,不该省的可别省了。托管主机建议是托管1U的机架式服务器,虽然初期硬件成本高一点,但是长远看还是这样比较合算,因为电信机房的托管费都是按照1U每年多少钱来计算的,假如你的服务器个头太高,无疑就要多付出更多的托管费用,例如,在北京某机房,托管1U服务器4000元/年,托管2U服务器就要6000元/年,由此可见,1U服务器在主机托管领域的应用是很有实际意义的。托管1U服务器与托管其他种类的服务器(例如2U服务器、塔式服务器等)相比,托管费肯定是最便宜的。所以,要去托管,就请先把你塔式服务器里的配件拿出来,装进1U服务器机箱里,这能为您省下一大笔银子,想想,服务器是要托管很多年的啊,得省多少钱啊。

二、“纸上谈兵”--如何挑选一个好的托管商

经典疑问:贵是否一定就好?

很多朋友问我,选哪个托管商好?如果您是学法律的,那我问你,我要打个官司,选哪个律师行好?如果您是汽车行业的,我要买汽车,那我问你买什么汽车好?是不是觉得一言难尽,你肯定会说:“这先看你是什么情况,有什么具体要求。。。”一大堆这样的道理。我们中国有句老话“一分钱一分货”,那是不是把这个原则套到所有事物身上都正确呢?按照一些人的说法“别瞎挑了,选贵的一定不会错”,笔者坚定地说,这样是观点是错的!我不说服务器托管的例子,说汽车的吧,大家更为熟悉,如果别人问你买什么汽车好,你说挑贵的就不错,那中国不是全都跑大奔宝马法拉利了?好的定义不是单方面的,消费者去选购产品或者选购服务,是双方的事情,不同需求的客户自然会有不同的选择,开的士的司机都知道法拉利起步及速度都够快,但是事实上满街跑的都是捷达夏利什么的,就是这个道理。所以托管主机你别盲目去选贵的就行,就像用法拉利拉客,拉一辈子还赚不回本。

经典误区:盲目一味追求低价

答案大家想必猜得到,便宜未必没好货。不过即使是这样,笔者还是建议不要采用那种超级便宜的托管商,便宜中的好货有是有,但是机率太低了,还是放弃吧。这可是个硬道理,要不到时吃亏就后悔莫及了。

1、低价服务商变数大得惊人

现在市场上,主机托管的价格参差不一,同样托管1U主机,贵的开价8000元/年,便宜的只要2000元/年,之所以这样,因素很多,虽然不能说贵的就一定好,但是也千万不要以为越便宜越好。那么低价的服务商差在哪了?其实当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服务商的规模,是不是能够始终如一地经营,因为现在做托管服务门槛较低,管理的也不是很严格,两个大学生到机房租一个机柜就可以搞,但是小公司、个人服务的不稳定因素太多,以我的经验基本上半年左右80%就要有变化,一旦遇到经济波动或者机房租金上调利润太少,撒手不管了,或者乱换地方,乱换IP,就惨了,不要以为这很少见,其实现在这种情况是多数。

2、跑路事件时有发生

许多小公司的技术力量太弱,这在维护十几台服务器的时候还不明显,一旦靠低价吸引来的客户多了,弊端就显示出来了,比如几十台服务器的时候,一两个技术员维护起来就很困难了。客户多了,问题自然也就多起来,死机、重启、速度慢、去机房检修线路、带客户去机房、杀毒、机房出问题等等,无论什么问题,客户都觉得是托管的问题,客户半夜三更打手机咆哮是常事,本来收钱就少,一旦后续托管的少了,资金周转只出不进,还得继续维护这些服务器到年底,你说能不烦吗?烦透了,手机一关,爱谁谁了,呵呵。这可不新鲜,前几天就有一个哥们扔下40多台机器,跑去度假去了,手机一停万事皆休。肺腑之言,希望能给朋友们一些帮助。

当然,我并没有贬低小公司的意思,我觉得只要小公司认真做事,负责任,有耐力,是完全可以选择的,但是有些事情真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我看到很多小公司,开始雄心万丈,不到半年,多数不到3个月,就出大问题。因为这期间正是客户多不多少不少,麻烦事情多的阶段,很多公司挺不过去,就倒了。有时候真的挺不过去啊,你想想就两个人,半夜来电话,服务器出问题,就要去机房,这边客户电话不断,气势汹汹,那边机房拖拖拉拉,有问题不解决,您说能不倒闭吗?

再次奉劝那些要托管主机的朋友,如果您将来服务器上是要放置上百个企业的网站资料,那就要小心行事,一旦出问题,只要有一两家企业因为服务器中断,告到工商局,你就惨了,轻则罚款,重则关门,所以尽量要选择有实力的规范的大公司,至少不会最后不接电话而上演人间蒸发。

三、实战经验--轻松四招教你挑选

第一招:第一次托管不妨先看ICP证

如果您是第一次托管,想要靠这台服务器创业,掘出人生第一桶金,那么首先绝对不要考虑没有icp许可证的“小公司”,要锁定资质好,规模大,名气大,信誉高的大公司,这是基本原则,就算多花几千元也值得,这个将来你就会明白为什么。

第二招:尽量跨过不必要的中间商(中介)

尽量跨过不必要的中间商,少绕弯子,这倒不全是为了省钱(当然这也是其中因素之一),因为中间商越多,将来的不稳定因素就越多,可能发生互相推诿,很难办。要尽量找到那些直接从机房租用机柜的托管服务商。有朋友问是不是最好直接托管到机房最好?我认为也未尝不可,不过有时候直接托管到机房,价格要比通过中间商贵很多,因为机房主要是针对那些租用机柜的公司,对零星的托管服务器的客户不是很重视,服务上也不一定赶得上好的托管服务商。

第三招:先别急着考察机房,建议先考察服务商

记住,不要约服务商在机房见面,因为考察机房是其次,考察服务商才是根本,要去服务商的公司看看,房子大不大?人多不多?规模行不行?技术行不行?历史长不长?一般服务商都迫不及待约你去看豪华的机房,但是记住,机房再豪华,人家机房也不会给你负任何责任,出了问题你只有找服务商。

不要选择没有固定电话、固定场所的网站做托管,特别不要理睬那些只留小灵通、神州行、QQ号码、E-mail的人,这类人员随时会人间蒸发,别看他们网上电话与你谈得火热,到了正经事的时候就含糊了,所以千万别把机器放他们哪儿搁,否则机器丢了你都没法报案。

第四招:考察机房重点放在它的规模、历史

虽然考察机房次要,但是考察一下也是很必要的,不要只听服务商吹嘘带宽、速度多好,要看机房的规模、历史。现在北京机房林立,不时有新的机房涌现,一说都是电信级别,人家说的可是电信级机房,没说是电信开的啊,不要误解啊,呵呵。服务商可能会给你当面测试网站的速度,但是带宽好速度好不一定永远好,这话说着绕口,但却是个业内共知的规律。一个新机房最初因为机器少,所以速度肯定比较快,但是这种新机房考虑到初期的启动成本,往往通往互联网主干线的总出口较小,经营一段时间,客户多了,速度就会慢得惊人(这个阶段不会很长,因为新机房开始总以低价格吸引租户,很快就会人满为患),而且许多新机房因为人才、设备、经验、规章跟不上,导致许多怪异的问题,比如win2000机器快,freebsd机器就慢;一旦出事,解决问题速度奇慢;经常中断服务检修等等。还有就是现在机房一般外观都比较豪华,例如多开设在四、五星级大厦里,这个什么也说明不了。

要多看看历史悠久的老牌子机房,不要以为老机房设备陈旧,其实它能稳定经营这么久,其积淀的人才、经验、设备、信誉、规矩,正是新机房欠缺的。

四、真知灼见--容易忽视的几大挑选学问

1、要签订严谨的托管合同

一定要签订严谨的托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例如,服务商调试机器或者移动机器改变IP要及时提前三天通知用户,否则就要赔偿损失;服务商无权将服务器转托给别人等等。如果可能,最好看看托管服务商的营业执照、ICP证,如果开业时间太短的,最好敬而远之。

2、 最好不要异地托管

如果本地有机房最好在本地托管,不要千里迢迢托管到外地,因为服务器不可能全都依赖远程维护,有时候避免不了本地维护,而远在外地,没有人会帮您维修硬件、安装软件,即使帮您也很大不乐意,或者收费很黑,没有必要。

3、独享与共享,别给商家给糊弄了

托管商所提供的带宽,现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享,比如独享1兆、独享10兆、独享百兆,就是指你的这台服务器可以独享这个带宽,不和别的服务器分享,不会受到别人服务器的干扰,价格较贵;另一种形式就是最常见的百兆共享,顾名思义,就是一个机柜有100M带宽,供这个机柜里所有的服务器共享(一般放十几台,也有心肠狠放几十台的),这种形式现在最普遍,价格最低,性能也不错,一般大家看各个网站的服务器托管报价都是指的这个形式。需要强调的是,独享和共享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二者的价格也不可同日而语,即便是独享1M价格也比共享百兆贵。初次创业手头不宽裕的朋友,还是先选择共享为好,只要选对服务商,其速度也是很好的。

我经常接到一些“菜鸟”朋友咨询电话,问我:如果托管在百兆共享的机柜里,能否保证我30M的带宽吗?呵呵,大家想想,如果独享30M要多少钱?明摆着这是不可能的,实际情况是,在一般的机房里,如果你的服务器连续几天占用带宽在5M以上,你就要小心了,弄不好就要被机房赶出去了。你会把整个机柜里的服务器的速度拖得很慢,大家会不干的。你可能不理解,既然是100M共享,假如有十台服务器,那么100M÷10台=10M/台,可惜现实不是这样的除法。因为,百兆共享并不意味着机柜连入互联网的速度就有100M。

那么一个机柜连接互联网的带宽真的到底有多少?其实业内公认的能有10M-20M就不错了,为什么呢?众说不一,总之是不要担心自己百兆网卡不够用,能给你持续提供十几天2M不嚷嚷的机房就不错了,那些张口承诺在百兆共享里给您辟出30M独享的人绝对是骗子!不用多考虑。

也许有的朋友会问,我的托管商在合同里给我写明了“保证每台服务器100Mbps的连接速度,保证每台服务器10Mbps的可用带宽,”这个说法其实很模糊,谁都知道只要将服务器接入机柜里面的那个百兆交换机,在电脑屏幕右下角的闪烁小电脑标志就会显示100Mbps连接,可是这并不能说明这台服务器连接到互联网的速度是100M。只能说明您的服务器连接到交换机是100M,可惜这没有多大意义,就算在交换机上给这个服务器分配10M独享,可是您的机柜交换机连接到互联网主干线的速度只有10几兆,也还是不能保证每台服务器拥有真正的10M带宽啊!除非在合同里写明,保证每台服务器连接到互联网主干线的带宽不低于10M,那才是真的,是不是?这一招具有误导性,很多服务商在合同里不写明白,所以导致很多人真的以为自己拥有了独享10M的带宽,其实这么做是不严谨的。应该说清楚,因为保证服务器到交换机100M和保证服务器到互联网100M完全是天壤之别,这就是为什么百兆共享托管每年只需2000多元,而一旦是真正地独享10兆,动辄就要上万元一年?!就是这个道理。把话说清楚,也可以避免纠纷。

4、 不限流量不代表不限带宽,谁都不限制等于谁都限制

在很多托管合同里,往往写明:不限制流量。听着不错,其实呢,要搞清楚,流量不等于带宽啊,不限制流量不代表不限制带宽,就好比说,一个自来水龙头,不限制流量,但是限制流速,龙头只拧开细细一丝,虽然不限制流量,但是一个小时也放不满一缸水。这也是一个文字游戏。还有一些托管商,明确表示:我们不但不限制流量,而且不限制带宽!听着很厉害,其实人家还有后面一句话:我不限制你,也不限制别人!得了,全是废话,都不限制,那么一个机柜里好几台机器都是做下载的,最终大家速度慢如老牛,你去找托管商理论,人家振振有辞:没办法,我并没有保证你的最低带宽,我不限制你的流量和带宽,也就不能限制别人的流量和带宽,带宽就这么多,谁的机器好,抢的多,就是谁的,我没法限制。最终才明白,这种无限制是最可怕的,很可能最慢。如果大家还不明白,我再举个例子,比如在十字路口,一般都会有红绿灯,对于两条路来说,那就是有“限制”的,但正是这样的限制才能保证交通畅顺,但是如果大家都觉得红绿灯是在浪费时间,交通部门把它给拿掉的话,那么车子就一脑儿都堵上去了,这时候你通过十字路口的速度恐怕会非常慢,这种“不限制”却成了“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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