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宽带是一家宽带运营商,用的是长城的宽带,是自立门户,不属于电信也不是网通的,是租用电信或联通的带宽来以更低的价格向用户提供宽带接入服务。鹏博士集团收购了长城宽带股份。电信只是个行业名称。测出来是联通的可能是你没有明确要求要中国电信网络,所以私自给你开了联通的,因为联通的便宜。但是他也有中国电信的出口,签合同时要注明。
1、鹏博士宽带,是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品牌,主营全国宽带业务,鹏博士集团于2007年收购北京地区最大的二级电信运营商“北京电信通”,以及北京电信通旗下的北京宽带通,收购以后开始布局全国宽带业务,2013年对拥有除电信、联通、移动以外宽带市场做的最大的“长城宽带”完成整体收购。
2、据资料统计,鹏博士宽带已经覆盖全国40个城市,覆盖用户达到3000万,缴费用户达到600万,是目前最大的民营宽带运营商,仅次于三大电信运营商。
3、2002年8月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名称由“成都工益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由“工益股份”变更为“鹏博士”。2008年4月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名称由“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不变。
被告人宋春生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2刑初4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单位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磊。
诉讼代表人孙莉斯,女,被告单位法务经理。
辩护人杨德林,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北京鹏博士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昆。
诉讼代表人高雅,女,被告单位法务专员。
辩护人段长寅,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春生,男,1973年2月27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欣、白习斌,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电信通公司、被告单位鹏博士公司及被告人宋春生犯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淳烨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电信通公司诉讼代表人孙莉斯及辩护人杨德林、被告单位鹏博士公司诉讼代表人高雅及辩护人段长寅、被告人宋春生及其辩护人王欣、白习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1.被告单位电信通公司、被告人宋春生于2007年至2008年间,为承揽北京市某局光纤链路建设项目和信息网络项目,先后两次给予北京市某局信息通信处原处长刘某(另案处理)钱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
2.被告单位电信通公司、被告人宋春生于2007年至2008年间,为承揽北京市某局光纤链路建设项目和信息网络项目,先后两次给予北京市某局信息通信处原副处长曹某(另案处理)钱款共计人民币18万元。
3.被告单位电信通公司、被告人宋春生于2011年至2013年间,为承揽北京市某局备份中心建设项目,伙同本公司销售总监吴某(另案处理)先后三次给予北京市某局信息通信处技术装备处原副处长、北京市某局科技信息化部某管理处原副处长谢某(另案处理)钱款共计人民币29.97万元。
4.被告单位鹏博士公司、被告人宋春生于2012至2014年间,为承揽北京市某局宽带网一期、二期、三期、五期维护工程,先后三次给予北京市某局信息通信处原副处长呼某(另案处理)钱款共计人民币76万元。
被告人宋春生于2015年1月1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查获。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电信通公司、鹏博士公司,被告人宋春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电信通公司、鹏博士公司及被告人宋春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电信通公司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单位愿意积极整改和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
鹏博士公司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单位有自首情节,自愿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
宋春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宋春生具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单位电信通公司、被告人宋春生为使电信通公司承揽由北京市某局信息通信处(2012年更名为北京市某局科技信息化部,以下均简称为信通处)负责的北京市某局光纤链路建设项目和信息网络项目,先后两次给予信通处原处长刘某(已判刑)钱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先后两次给予信通处原副处长曹某(已判刑)钱款共计1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电信通公司承担了北京市某局光纤链路建设项目和信息网络项目,电信通公司负责人是宋春生。2008年底的一天晚上约八九点钟,宋春生到其住处给其20万元,同时说感谢其对他们公司承接上述项目的支持,希望以后继续支持他们公司。之后过了一个月,宋春生又到其住处给了其20万元。
2.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6月份,其负责市局建设的安保公安专网光缆建设、运行及维护项目。刘某说,想让电信通公司来承担技术方案的制定。之后没几天,电信通公司宋春生到其办公室,提出项目做成后按点给回扣。之后电信通公司中标,中标额大概有2300万左右。2008年4月,宋春生到其办公室给了其10万元。2008年8月份,宋春生到其办公室给了其8万元。
3.证人吴某(电信通公司专网事业部销售总监)的证言证明,2006年年底或2007年年初,宋春生带其去曹某的办公室,宋跟曹说希望能够参与北京安保项目,宋春生还多次去找刘某。2007年三四月,其就带着公司的工程师驻点在信通处,跟着民警一起撰写技术方案。2007年底,其公司最后顺利中标北京市某局信息网络项目和北京市某局光纤链路建设项目。
4.北京市某局光纤链路建设项目评审报告、信息网络项目评审报告、竞争谈判邀请书、成交通知书、光纤链路建设项目技术合同、商务合同、北京市某局信息网络项目商务合同、北京市某局安保光纤链路建设追加设备项目合同等书证证明,2007年11月,电信通公司分别中标北京市某局光纤链路建设项目和北京市某局信息网络项目,中标价共计2260万元;2008年间,宋春生代表电信通公司与信通处就安保光纤链路建设追加链路项目、追加设备项目租用等签订合同。
5.电信通公司营业执照、宋春生职权说明、项目审批管理说明等书证证明,宋春生自2006年起任电信通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专网事业部总经理职务,该公司授权宋春生负责非租赁类系统集成项目的审批和执行。
6.北京市某局科技信息化部出具的情况说明、领导干部综合情况表、任免职通知、中共北京市某局信息通信处委员会《关于规范处领导班子分工的意见》、《信息通信处党委成员排序和分工》等书证证明,刘某于2000年至2012年间任信通处处长,主持全面工作;曹某于2004年至2011年任通信处副处长,负责有线通信业务。
7.被告人宋春生对其为使电信通公司中标项目,向刘某、曹某行贿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前述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单位电信通公司、被告人宋春生为使电信通公司承揽信通处负责的北京市某局备份中心建设项目,伙同电信通公司专网事业部销售总监吴某(另案处理),先后三次给予信通处原技术装备处副处长、信通处某管理处处长谢某(已判刑)钱款共计29.9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其负责市局机房租赁项目。同年5月左右,吴某提出如果其能帮助电信通公司中标,可以给20万元好处费,其当时同意了。后电信通公司中标了这个项目。2012年上半年,市局又筹备再租一个机房,电信通公司又顺利中标。期间,吴某找过其,表示如果他们公司还能中标,还会给好处费。2012年8月份,机房租赁项目不由其负责了。其一共3次收了吴某的钱,共计29.97万元。吴给钱就是希望让电信通公司参与机房租赁项目。
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初,市某局需要租赁机房,其觉得电信通公司可以做,向宋春生汇报后宋也同意了。2011年7月份,谢某负责这个项目。同年七八月,其与谢某吃饭时商定给谢20万元回扣。2012年3月,市局还需要租赁机房,也是谢某负责,次月其公司中标。其一共给了谢某三次钱,这些钱都是宋春生给其的,其再交给谢某,每次都是10万元。
3.北京市某局2011年机房租赁项目招标文件、评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北京市某局2011年机房租赁项目技术合同、商务合同、北京市某局2012年机房租赁项目技术合同、商务合同、北京市某局2011年机房租赁项目商务合同续约等书证证明,2011年9月,电信通公司中标北京市某局2011年机房租赁项目,合同总价为2026万元,2013年1月续签该租赁项目商务合同,合同总价为2026万元;2012年5月,电信通公司中标北京市某局2012年机房租赁项目,合同总价为2012.8万元。
5.北京市某局信通处《关于谢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北京市某局《关于成立科技信息化部的通知》等书证证明,2007年11月,谢某被任命为信通处技术装备处副处长,2012年5月被任命为信通处某管理处处长。
6.劳动合同书、电信通公司出具的任职说明证明,被告人吴某于2011年至2013年间在电信通公司任专网事业部销售总监。
7.被告人宋春生对其同意吴某为电信通公司能承揽项目向谢某行贿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前述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于吴某、谢某证言中关于行贿金额不一的问题,经查,谢某归案后始终供述有一捆钱少了三张,而吴某并未详细清点,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院确认谢某关于金额的供述,对其他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
三、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单位鹏博士公司、被告人宋春生为使鹏博士公司承揽由信通处负责的北京市某局宽带网一期、二期、三期、五期维护工程,先后三次给予信通处原副处长呼某(已判刑)钱款共计人民币76万元。
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宋春生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呼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宋春生称现在由他负责公安信息网维护工程,希望2013年鹏博士公司能继续和北京市某局有线处续签维护合同,并表示事成之后会感谢。其当时表示同意,支持他们继续维护,商定的感谢费是10个点。2012年10月份左右,鹏博士公司和信通处续签了维护合同。2013年春节前,宋春生约其到首都大酒店停车场,给了其30万元。2013年5月份,宋春生又约其到首都大酒店停车场,给其30万元。2014年四五月,宋春生约其在磁器口十字路口西向的北侧辅路见面,给了其26万元。
2.北京市某局综合业务宽带数字网一、二、三、五期工程设备续保及技术服务合同、审批表、鹏博士公司记账凭证、银行凭证等书证证明,2012年10月,经呼某签批,北京市某局信通处与鹏博士公司续签了市局宽带网一期、二期、三期、五期(2012-2013年度)四份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503万余元;2013年12月12日,经呼某签批,北京市某局信通处与鹏博士公司续签了市局宽带网一期、二期、三期、五期四份合同(2013-2014年度),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63万余元。
3.领导干部综合情况表,中共北京市某局信息通信处委员会《关于规范处领导班子分工的意见》等书证证明,呼某在2012年至2014年间任北京市某局科技信息化部副主任,分管图像传输处、信息通信维护中心。
4.营业执照、名称变更通知、职权说明等书证证明,宋春生于2012年起任鹏博士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5.被告人宋春生的供述,2012年,其接手鹏博士公司和信通处之间的北京市某局综合业务宽带数字网一、二、三、五期工程系统续保及技术服务合同,呼某在北京市某局主管这个项目。在2013年至2014年,其送给呼某共计76万元,是按照合同金额10%的比例,给钱是为了鹏博士公司能续签合同。
6.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手续证明,2015年1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宋春生涉嫌单位行贿罪立案侦查,当日对宋春生办理传唤及取保候审手续。
7.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书、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证明,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在办理曹某涉嫌受贿罪案中,发现宋春生涉嫌行贿,故移送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刘某等人涉嫌受贿案件中,掌握了宋春生涉嫌向呼某、刘某行贿的线索。2015年1月13日,经办案侦查员电话通知,宋春生于当日来院接受调查。
8、户籍材料证明宋春生的身份户籍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于呼某证言与宋春生供述中所提行贿金额不一致的情节,本院结合相关书证,根据两人商定的好处费比例,以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确认宋春生供称的行贿金额为76万元,对于其他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
在庭审后,被告单位电信通公司、鹏博士公司分别向我院预交了罚金,交款单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二被告单位的辩护人及宋春生的辩护人所提宋春生及被告单位有自首情节,单位愿主动缴纳罚金,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的证据,宋春生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宋春生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个人自首则应认定为单位自首;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宋春生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上,本院依法对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宋春生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单位北京鹏博士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宋春生,为使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宋春生系自首,被告单位主动预交罚金,宋春生认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宋春生从轻处罚,并对宋春生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宋春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单位北京鹏博士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宋春生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邱 波
代理审判员唐新茗
人民陪审员陈永新
二О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陈 珊
2002年6月29日,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表决通过了本公司与深圳市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方案和协议,并改选了董事会。
2002年6月29日,公司五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选举了新一届经营班子成员。2002年8月,经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更名:公司名称由“成都工益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8月,河北分公司一举夺得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54所中小学校园网络工程。
2002年8月12日,公司研制的“鹏博士时代校园操作系统”被北京通过了由中央电化教育馆组织的专家鉴定。
2002年9月1日,经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审核,认定公司为软件企业。
2002年9月11日,与河南省新安县教育局签订校园网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3900万元。
2002年11月18日,公司被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002年12月18日,四川省信息产业厅认定“鹏博士教育软件”符合《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放了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2003年2月24日,公司在湖北省鄂州实施的鄂州高中校园网工程基本完工,得到当地教育系统及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与表彰。
2003年6月19日,公司签订了《山东省德州市各县市区教育局网络及中小学校园网络建设工程总合同》。
2003年7月,由深圳市政府投资的深圳大学城综合布线工程经招标,我公司下属飞铃公司在14家竞争对手中一举中标,夺得大学城北大园区综合布线工程。
2003年7月23日,为顺利完成泰安市中小学校园网络工程,公司与泰安市教育局达成协议,合作共建泰安市校园网工程,项目总投资1.6亿元。
2003年7月31日,“鹏博士青春不陌生系列教育软件V1.0”经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审核,符合《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放了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2003年8月15日,由公司承接的新安县教育信息化网络工程历经五个月的施工、三个月的试用顺利通过了新安县教育局以及由河南省各大高校计算机网络专家组成的权威验收小组的验收。
2003年8月29日,公司与东海县教育局就该县中小学计算机租赁项目签订了合作协议,项目总额6090万元,这是公司顺利开拓江苏教育市场的第一战。
2003年10月23日,公司与河北省磁县教育局、磁县教育电视台签订“磁县教育城域网项目”合同,项目金额约1800万元。
2003年12月26日,公司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04年5月11日,公司研制开发的鹏博士“青春不陌生”系列教育产品(雨季的阿吉、花季的小雅),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的第五届“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制品”评奖中荣获基础教育类产品一等奖。
2004年9月18日,公司与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就在四川省合作开展“酒店宽带网络业务”试点事宜签署意向性排他协议,由双方合作共同向用户提供宽带网络娱乐商务服务。
2004年9月24-26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会同公司在深圳召开了课程理论与开发研究会成立暨2004年职业技术教育课程研讨会,会上介绍并演示了公司《职校学分制管理系统》,受到与会人员的好评。
2004年12月9日,公司与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在成都岷山饭店联合召开“四川省旅游信息化应用研讨会”,宣布中国电信‘宽带完美服务联盟’业务正式启动。
2005年1月,公司分别与北方电信黑龙江省分公司和中国网通大连市分公司签订“BNC宽带完美服务”项目合作协议,打开东北市场。
2005年3月,公司分别与安徽省电信合肥市分公司和浙江省电信杭州市分公司签订“酒店宽带完美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2005年4月,公司分别与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和吉林省通信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签订了关于酒店宽带完美服务业务的合作协议书,酒店宽带业务进入北京市场和长春市场。
2005年4月,由公司制作的《鹏博士.职校学分制管理系统》V2.0,顺利通过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的达标评测。
2005年5月16日,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颁布了《2005年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由公司开发的青春不陌生教育光盘“花季的小雅”和“雨季的阿吉”被列入推荐书目之中。
2005年5月24日,成都市委书记李春成一行前来公司子公司成都三益特钢有限责任公司视察指导工作。李书记重点考察了公司能源供应、设备能力、生产技术水平及环境保护等问题,并对特钢公司历年来在依法纳税、有效解决地方就业和繁荣地方经济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2005年9月16日至18日,公司参加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四川省政府主办的在在成都市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举行的“2005西部信息化暨信息产业博览会”。公司代表四川省旅游信息化建设项目板块参展,参展项目是联合电信运营商向星级酒店共同推出的酒店客房宽带接入及应用整体解决方案:“酒店宽带完美服务”。在博览会期间与英特尔就旅游信息化合作事项举行了现场签约仪式,正式启动了四川省旅游信息化建设的合作旅程。
2005年9月21日,公司中标江苏省“校校通”项目视频展台,2005年9月28日与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将为江苏省九市41县822个乡镇提供822台多媒体教室设备。
2006年3月,公司与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省电信杭州市分公司分别签订了“酒店宽带完美服务”业务合作意向书。
2006年4月,公司与浙江省电信签订“数码e房”合作协议,正式实施“商务领航”业务。
2006年6月26日,召开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综合现场股东及网络投票股东的表决,公司股改方案以全体股东98.81%、流通股股东96.97%的高赞成率顺利通过。公司大股东深圳市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正式将“北京市内保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及奥运场馆监控”项目无偿转让给公司。
2007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2007年第32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07年4月20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96号文批准。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于2007年5月办理完成了非公开发行及电信通股权的收购相关事宜。资产收购完成后,公司由以特钢冶炼为主的传统公司转型为以基于网络基础的电信增值服务为主的新型、高科技公司,成功实现业务转型。
2007年7月23日,公司子公司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收购上海帝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2007年9月21日,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的方式获得北京吉芙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7.83%股权,2007年10月2日,办理完成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7年10月9日,为更好地运作和实施“平安北京”城市安防监控网络系统项目,做大做强安保业务,根据公司未来业务规划,公司投资募集资金5000万元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北京鹏博士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独立负责“平安北京”城市安防监控网络系统项目及相关安保业务。
2007年11月8日,根据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为顺利推进网络传媒业务的发展,公司投资5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北京鹏博士网络媒体技术有限公司,全面负责公司网络媒体服务和内容传输业务。2007年12月5日,完成工商注册手续。
2007年12月和1月,子公司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收购北京市海淀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有限公司70%股权。
2008年3月25日,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所持成都三益特钢有限责任公司95%股权转让给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剥离了特钢冶炼类业务。
2008年4月2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鹏博士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广电网络传媒发展股份公司(简称“东莞广电”)签署了《东莞市出租屋视频监控系统租用合同》,合同总额3.57亿元。
2008年6月25日,根据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名称变更为“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6月27日,公司收购北京都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40%股权,同时托管公司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瑞松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北京都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30%的股权。
2009年4月20日,公司将下属的成都鹏博士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市鹏博士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转让,彻底剥离了剩余的钢铁贸易业务。
2009年5月20日,经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批准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2009年10月26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获得有条件通过。
2009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353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1,600万股新股。
2010年1月8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共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38352.56万元。发行新增股份于2010年1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2010年2月5日,为顺利开展“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项目”,公司设立了宽带事业部,全面负责公司“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项目”的拓展和管理工作。
2010年4月20日,经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投资6.3亿建设北京酒仙桥大型数据中心。
2010年8月13日,公司设立增值事业部,负责公司全国内网内容平台和互联互通平台的搭建、完善与维护,以有效整合内外资源,提高客户满意度,节约带宽成本。
2010年11月,经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子公司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亿元与深圳市瑞达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利明泰投资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深圳利明泰投资基金公司。
2011年4月,北京酒仙桥大型数据中心完成基本的施工建设,进入调试运行。
2011年8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1年8月1日签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1]CP147号),接受公司短期融资券注册。
2011年8月31日,公司2011年第一次短期融资券4亿元发行。
2011年9月,为配合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商业用户市场的拓展以及搭建云计算服务平台的战略规划,为公司未来的内容服务和应用平台建设提供支撑及准备,公司收购北京希望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树蛙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2011年9月23日,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决定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的公司债券。
2011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5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14亿元的公司债券。
2012年1月18日,公司与思科系统国际有限公司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友好协商、共同发展的原则,决定在云计算领域进行合作。
2012年3月14日,公司完成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募集资金总额14亿元。
2012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光大银行通知,公司成功中标“马连道机房搬迁项目同城灾备机房场地及运维外包服务子项目”,预计中标金额为35460万元。
2012年4月27日,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12鹏博债,证券代码:122132。
2012年4月25日,公司联合武汉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长江广电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IP电视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结成战略联盟,共同致力于在湖北地区共同合作开展IP电视业务。
2012年6月1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选举成立,董事会成员为杨学平、杨国良、陆榴、任春晓、张光剑、李锦昆、杨卫、唐琳、林楠;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选举成立,监事会成员为韩露、杨玉晶、高飞。
2012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民生银行《中选通知书》,公司成功中标“中国民生银行新数据中心机房外包服务项目”,预计项目5年金额为10亿元。
2012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信网络有限公司购买其所持有的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50%的股权。
2012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670号),核准公司收购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股权的重大重组方案。
2013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推行股权激励计划;2013年3月28日,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2013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3年5月10日。
2013年7月24日,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2013年8月,公司投资1亿元设立上海长城移动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有效利用现有固网资源、整合部署WIFI覆盖、无线应用及后向服务、进军移动互联网的业务平台。
2013年9月10日,公司名称由“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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