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服务行为,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平台服务和基础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包括通过自建网站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是指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交易平台、经营信息发布平台等服务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务经营者,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出租、线路租用、建站服务、域名代理注册等服务的经营者。第四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化、信息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第七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法规禁止在网上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发布商品的信息,并对提供的商品进行必要和详细的说明;
(二)完整保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购、销货凭据,且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 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通过自建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网络商品经营者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义务。第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用户注册制度;
(二)网络商品经营者主体资格核审制度;
(三)网络平台交易规则;
(四)信息披露与信息审核制度;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六)公示及预警机制;
(七)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第十条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查验接受其服务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真实身份和依法应当具备的经营资格证明,并建立完善的信息档案库。
(二)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或者进行商品交易的相关信息、记录或者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其中,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和经营资格证明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 年,其他记录应当保存60日,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
(三)发生纠纷时,向有权处理纠纷的机构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处理。
(四)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前应当获得明确许可,明确告知使用用途,严格按照对客户的承诺使用客户信息,并保证客户随时了解情况和进行修改。
(五)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许可使用或者出售其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不得发送垃圾电子邮件,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杜绝垃圾电子邮件的传播。
(七)在明知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及时采取不予发布、移除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用户信息档案库,查验用户真实身份和依法应当具备的经营资格证明,并依法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不得为无合法身份的用户提供服务;
(二)依法记录用户上网信息,其中对用户的真实身份和经营资格证明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其他信息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三)发生纠纷时,向有权处理纠纷的机构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处理;
(四)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许可使用或者出售其掌握的涉及用户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没有地域限制,服务器托管之后也都是通过远程来管理的,有什么问题就算是有什么问题需要处理的话,直接联系服务商技术进行处理就可以了,我们自己也不能够随便进入到机房处理的。所以托管服务器的时候不要只在自己的区域找IDC商,要在全国各地选择,线路,IDC资质,售后服务这都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是个人意见,如果LZ对于这方面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那么可以直接联系我。开展服务器托管,服务器租用等业务的公司,需要办理idc资质,idc资质是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许可证的俗称,业务编号B11,常称为idc许可证。
idc许可证,是公司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需要办理的证书,常见的业务类型有:机架出租、机柜出租、VIP机房出租、或者服务器资源出租,如主机出租,虚拟主机出租等
idc资质有效期是5年
首先回答您什么叫网络托管业务
网络托管业务是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A27类)资质全名:第二类增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托管业务 网络托管业务是指受用户委托,代管用户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放置、网络管理、运行和维护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互联互通和其他网络应用的管理和维护服务。注:网络托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附带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分类标图
申请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要点: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资历: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维护管理经历,有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二)技术人员要求: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通信专业高级职称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通信专业中级职称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8人。
2、铁塔代维应不少于5人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登高证书。
3、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三)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四)具有承担相应专业维护作业的设备、仪器、仪表及工具、车辆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网络托管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行年检制度。
(一) 年检材料除应提交《电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工程质量部门出具的年检意见。
(二)工程质量部门出具的年检意见将作为《网络托管业务许可证》年检合格条件之一。
1、年检意见合格条件:
(1)企业条件完全符合年检标准,且维护质量合格,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通信工程技术人员数量达到规定标准的80%以上。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意见结论为“不合格”:
(1)通信工程技术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的80%;
(2)发生重大维护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持证企业必须在批准的许可登记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不得超范围承接业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4条处罚。
其他未尽事项,可以继续在百度发起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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