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托管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只对内部员工有约束力力(内部规章制度只要符合法定的订立程序、不违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原则,一般是会发生对内的效力),对外不产生任何约束力,只有经过立法部门,并经法定程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律规章、文件才具有强制约束力。
医院的这种行为当然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医院是一个治病救人的地方,如果把科室承包出去,会使该科室的重点转移到利益的获得方面,很有可能违反公共利益的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违反了国家的规定,所以,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以上是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医院承包经营是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况且,卫生部在重申卫生行业纪律中还进一步明确了不准医院内部科室进行经济承包!
国务院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登记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第七十九条规定:“转让、出借、出卖执业许可证的”,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那么从上述的规定看,医院的行为显然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且违反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因而无效。
托管主要面向中小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之外在学校放学和假期期间因学生家长没有时间精力和没有专业的教育孩子资质而委托第三方教育机构进行针对孩子学习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的辅导和培养。
一般学生托管都本着服务家长,教育学生的宗旨,很好地拓展及补充了学校教育所欠缺和难以满足的综合性,均衡性及素质性教育。在保证书本知识的辅导基础上,加大对学生阅读能力,科普知识,法律常识,文体能力,语言能力的培养,重视良好学习态度及学习能力的培养。
相关说明
医院托管是指医院产权所有者将医院(或科室)的经营管理权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华融公司有偿经营,明晰医院所有者、经营者债权关系,实现医院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经营方式。
根据国务院体改办等八个部门共同指定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针对医院托管经营的方式方法也不相同。
医院管理托管直接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医院经营托管有三种方式:一、包定利润基数,超额利润作为托管方的托管收入;二、先收取固定托管费用,赢利部分按双方协商的比例划分;三、免收固定托管费用,以实现的税前利润为基数按协商比例分配。
不好。医院托管形式很多,大医院托管小医院、公立医院托管民营医院,医院内部科室进行托管、第三方机构托管等等。但是不该只是兼并,而更应该是真正的全面支援,强化被托管的基层医院的服务能力。
卫生院是县或乡镇设立的一种卫生行政兼医疗预防工作的综合性机构,主要对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会诊工作。是农村三级医疗网点的重要环节,担负着医疗防疫,保健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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