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域名入股作价上千万法律上可行吗?

以域名入股作价上千万法律上可行吗?,第1张

近日,一家上海公司在以域名作为出资,评估作价1000多万元入股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占有了公司70%的股权,成为上海首家以域名权出资的企业。虽然以其网络域名作为公司股本出资并不鲜见,因为部分知识产权出资早在1994年的《公司法》中就已经得到了肯定,但本案中引起人们注意的是其网站域名评估价竟然高达1000多万元,增资后公司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占了公司注册资本的69.8%,将近70%。这个即便在中国经济最发达的上海也是没有先例的。今天本文就将讨论一下中国法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以及网络域名入股的有关规定。一、�0�2�0�2�0�2 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科学发展社会的重要无形资本,以其作为出资早在1994年的《公司法》中就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但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2006年《公司法》对于这条作了稍许的修改,“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但是,非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沪工商注(2006)246号), 其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上述规定表明:1、根据现行的《公司法》规定不是一切的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为出资,只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依法可以转让的法律规定可以出资的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出资财产。2、以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是具有该知识产权合法转让权的所有者,且知识产权出资人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4、知识产权出资最高比例为注册资本的70%。二、�0�2�0�2�0�2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在上述案例中,工商长宁分局核准其增资申请,注册资本增加到1666万元,其中以域名权出资1163万元,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竟达到了69.8%, 几乎接近70%。事实上早在1994年的《公司法》中就规定了可以作为出资的是知识产权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但是,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将非货币出资比例提高了3.5倍,即间接地规定了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三、�0�2�0�2�0�2 网站域名入股的确定性公司注册资本应当是确定的,但是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比如所有权问题,“高估”或“贬值”都会影响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性。上述案例中以评估价达1000多万的网站域名作为出资, 对于公司而言存在很大的风险。首先, 网站域名的归属权在于根密码,因此,如果根密码被盗或者被股东转移,那么公司就要承担注册资本不足的风险。另外,网站域名可能会存在着“高估”或“贬值”的 问题,那么就会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到位,根据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作为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 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何对域名出资容易转移的特性给社会利益,主要是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潜在危害应该 成为中国负责公司注册的政府部门下一步考虑的问题。本文作者:陈丹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香港中文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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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投资形式如果完全靠运气一定会走向失败,你只看到了你同事赚钱时的风光,却看不到他背后的努力、投资失误交的学费。所以,再没有足够的了解前,不要轻易涉足一个你不懂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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