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机房灾难恢复计划?

如何做好机房灾难恢复计划?,第1张

我们是否可以按照需要进行恢复?”去年夏天,飓风艾琳肆虐了美国东海岸,给许多企业、员工和家庭带来了不可逆转的损害和损失。艾琳应该教会了我们一些非常重要的经验教训。 艾琳带来的经验教训 首先,所有的企业都必须有一个经过全面测试的灾难恢复计划。对于这样的重大灾害对您的整体业务的健康运作所产生巨大的影响,您绝对买不起单。更何况,该计划对于支持您当前的业务需求是至关重要的。IT部门必须和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他们必须承认,他们的灾难恢复计划必须与整个企业的紧急预案相辅相成,以最大限度地减轻脆弱性和减少数据丢失。企业还应该确保他们有一个基础设施,帮助他们在灾区地理区域以外恢复到维持一个备用的紧急措施的恢复设施。 失败的灾难恢复计划 失败的灾难恢复计划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五大类 ·不完整:计划不包括所有关键系统 ·过时:计划不保护现有的IT基础设施 ·交付差距:尚未对IT工作人员完成培训 ·测试问题:计划在近期尚未完全测试 ·协调问题:计划缺乏与业务整合 所以,你要怎么能确保你的灾难恢复计划不会失败?首先,最重要的是要确保你有熟练的技术资源,可用来执行恢复。毕竟,像艾琳这样的飓风灾难,你不能预测关键IT人员的可用性。灾难恢复计划应指定专门的团队成员,无论是来自企业内部或从服务提供商处购买服务,站灾区以外有专业知识的人来管理为您恢复。 重要的是要了解一个灾难恢复计划必须定期进行全面的测试,以确保系统和工作人员能够按计划需要被激活。你必须总是问自己:“如果我要调用计划,我可以100%的相信我可以恢复既定目标之内的业务吗?” 创建和测试灾难恢复计划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准备你的灾难恢复计划?并且,你应如何测试它?这里我给出了10项创建和测试您的灾难恢复计划时的建议,仅供参考: 最新、完整和全面的:确保你的计划是到目前为止最新的,详细和易于遵循。并且,支持您的企业的所有关键业务。 优先、分类和分发:在您的计算机房内,并非所有的服务器对于您的企业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优先级服务器和关键任务应用,并确定这些计划。分配计划到所有计划持有人,并确保它很容易访问,而且保证在计划发生变化时,他们及时收到更新的副本。 预定测试日期!说得够多的了。 经常性的测试:为了确保业务连续性,灾难恢复计划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测试,如果主要业务或基础设施发生变化,或如果你有很短的恢复时间要求。在已知的等待事件前,提前预订您的灾难恢复测试时间。 进行不同的测试:对于计划的所有组成部分纳入各种测试。在模拟的,逼真的灾难场景中的测试,你可以得到真实的实践方案。 积极和的测试:进行两类测试:通过积极的测试行使你的程序和行动计划;通过消极的测试,与程序主要参与者进行沟通。两者都同样重要。 应对突发性:由于灾害事故经常是突然来袭,将突发性的这一特点纳入到您的测试,看看您的计划的反应。真正的准备,你需要体验模拟灾害,并评价目前程序的有效性。 执行基本的例行演习和后勤检查:执行呼叫联系列表,以确认任何可能涉及(其中包括供应商)的联系信息都是最新的。确保你可以很容易地随时从异地召回存储备份磁带。不要忘了检查会议记录。 测试发电机:测试发电机在满负荷情况下如何反应。确保你有多个燃料供应商的支持协议,当你在需要补充柴油时,按规定的服务水平协议(SLA)提供。 检查备份策略:定期查看您的备份策略,并确保其正确地反映了你的数据的优先级,恢复时间和恢复点目标。 底线:企业依靠技术来运行他们的业务,因此停机时间是一个商业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任何灾难,无论是自然灾难(飓风、洪水或地震)或相关的设备/硬件故障,无疑会造成停机或更糟的状况,对公司的底线产生负面影响。一次又一次,我曾看到那些经历了灾难恢复噩梦的企业后悔他们的灾难恢复计划没有准备充分。并且,所有这些公司有一个共同点:他们从来没有想到灾难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我的建议是:假设灾害会在某些时候影响你。Forrester研究显示,60%的企业在过去五年中曾调用过他们的灾难恢复计划。吸取飓风艾琳事故中学到的重要教训,在2012年飓风季节启动您的灾难恢复计划,并对其进行测试。我保证你不会后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考核机制,落实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电梯事故协助实施应急救援。

房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引导公众安全、文明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和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乘用电梯的公益性宣传,可以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生产安装第六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第七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电梯质量保证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质量保证期限自电梯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电梯销售合同对质量保证期限起算日期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明示备品备件的价格、质量保证期限和维修价格;

(三)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必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协助排除电梯故障;

(四)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作出记录,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以及电梯选型配置进行审查,电梯选型配置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九条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符合工程设计,满足消防、急救和无障碍通行等要求,并为乘客电梯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和自动救援操作装置。

本条例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鼓励使用单位在改造时加装符合前款规定的装置。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供电电源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第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影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和新建住宅小区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时,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

视频监控设施应当保证正常运行,视频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个月。

视频监控影像资料的采集、保管、调取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电梯安全相关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不适用本条例,但是改作公共使用的,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多元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第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生产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对其生产和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六条 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参与电梯日常使用与维护保养管理,强化风险的事前防范。第七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八条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组织宣传咨询、教育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定期发布电梯零部件的参考价格、维护保养服务的内容和相应收费标准等信息。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将电梯安全宣传纳入公益宣传内容,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安全文明乘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校园安全教育的内容。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使用和应急救援知识宣传,引导乘客安全合理使用电梯。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质量安全负责,保证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电梯整机、主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

(二)明确电梯整机、主要零部件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三)对需要使用密码进行电梯调试的,应当无偿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不得设置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技术障碍;

(四)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提供电梯施工过程、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六)提供的电梯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中,应当明确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及达到的要求;

(七)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物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保障正常使用和安全、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的需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电梯配置中涉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要求,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装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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