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个体工商户价格管理规定

无锡市个体工商户价格管理规定,第1张

第一条 个体经济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国家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物价纪律,自觉接受物价检查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为改善市场供应,稳定物价,维护消费者利益发挥积极作用。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国家定价的商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定价。允许有地区差价的,应按销地统一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自行计算定价。不得套购国家计划商品转为议价销售,或以其它方式加价倒卖。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国家指导价格的商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指导价格。经营此类商品,必须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规定,如实确定商品价格。

1、从本地批发或生产单位购进的商品,按照批发或生产单位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核定零售价格。属于指导价而没有规定零售价格的商品,可按基准价加批零差率计算零售价格。任何个体工商户都不得以本地的零售价格购进商品转手加价倒卖。

2、从外地购进属于指导价的商品,凡主营公司有规定价格的,按主营公司规定价格执行;有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执行;没有规定价格或没有最高限价的,可按正常渠道的进价加规定的地区差价(率)和批零差价(率)确定销售价格,但不得以外地的零售价在本市加价销售。

3、从事生产、加工国家指导价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核该产品的价格,完备手续后方可出售。

4、凡属物价部门规定实行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的,必须按规定执行。凡属应实行提价申报、备案制度的,应向物价管理部门申报、备案。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放开价格的商品,应服从宏观调控需要,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法规约束,执行规定的价格政策。

1、个体工商户应根据商品价值、供求状况、国家价格政策及定价原则,制定自己经营的放开商品的价格,切实贯彻按质定价、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

2、个体工商户经营与人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如猪肉、家禽、鲜蛋、水产、水果、蔬菜等,应自觉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中准指导价,执行由物价部门参与、国营商业主营公司牵头的同行议价。不得欺行霸市,哄抬抢购,或并市杀价。不得篡改等级规格,任意要价。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执行非商品收费的有关规定。属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按国家收费标准执行;属国家指导收费标准的,按指导收费标准和规定的幅度执行;属于自订收费标准的,应按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联系服务质量和合理稳定的要求,确定收费标准。任何个体户都不得巧立名目多收费、乱收费。

1、从事饮食业的个体户,必须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和质量等级标准计算销售价格,不得突破规定的销价毛利率。

2、从事客货运输的个体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属于包车的可根据不同车型,在一定的限用时间和可用范围内,按日收费。属于临时用车,可按不同车型,根据每公里收费标准,依实际行车距离折合成临时用车基本公里数进行计价收费。在规定距离范围内的运输必须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3、从事理发业的个体户必须按市物价局核定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正确掌握合理比价。

4、从事修理业务的个体户,要贯彻“服务为主、薄利多修、按质论价”的原则,有统一收费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收费。对复杂、零碎和多样的修理项目,可按幅度价、日工价或协商议价执行。第六条 开展商品代销业务时,委托方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该商品的生产或经营批发企业。代销商品属于国家定价的,必须执行国家决定的价格;属于国家指导价的,必须按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零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必须在有关规定范围内确定零售价格。代销业务成交的产品,必须持有委托方出示的注明代销商品数量的票据(如协议、合同、收据、发票等)。代销过程中,代销者可向委托方收取规定的手续费。第七条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商品的明码标价,应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分别采用红、蓝、绿三色价格标签,做到标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

个体工商户要备案。个体工商户办理好营业执照后必须去税务局进行登记备案。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办证的个体工商户,首次注册登录网报平台后个体工商户税务备案:

登录成功后,界面自动跳转到新户套餐,若不能自动跳转,请手动点击“新办纳税人业务套餐”进入。

二、进入套餐模块,根据流程提示,依次操作。

(一)信息确认:

1.核对信息。确认信息正确后,根据您的实际情况选择“批准设立机关”、“纳税人所处街乡”,必填信息填完后,下方点击“提交申请”:

提示:灰色信息不可以修改。

若信息不完整或信息带入错误请到办理营业执照的地方核对更正后再注册。

2.提交成功后,系统提示,点击“确定”:

(二)实名采集:

进入实名采集模块,点击‘上传’分别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人像照片,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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