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站筹建时,由筹建单位持建站可行性报告和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交通厅批准后方可开始建站。
2.办事程序
检测站建成后,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交通厅审查认定。
3.发放许可证
省交通厅对认定合格的检测站发放《经营许可证》。
注:市交通主管部门自接到筹建申请和认定申请后均应在五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为了抓住市场良机,快速完成建站项目,可选择那些如青岛深邦资质雄厚、实力强劲、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健康的商务关系、熟悉监管政策和行业运作实践的公司企业进行合作。
依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汽车加气站站址选择应符合哪些基本规定呢,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你解答以供参考。(1)三级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可与加油站合建。
(2)在城市市区内不宜建设一级加气站和一级合建站;在城市人员稠密区设置的加气站、合建站的级别规模宜控制为三级站。
(3)在城市市区内所建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合建站,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贮罐。在城市偏僻地区所建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合建站的贮罐设置方式,应根据站址和周围环境条件确定。
(4)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站址的选择和分布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区域道路交通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防火、方便使用的要求;
②城市市区内所建的加气站,合建站,应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车辆出人方便的次要干道上。郊区所建的加气站、合建站,宜靠近公路或设在靠近市区的交通出入口附近;
③在城市市区内进行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合建站站址选择时,液化石油气槽车的运行路线应符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
压缩天然气车载贮气瓶移动加气站应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所指定的位置进行作业;
④天然气加气站(加气母站)和合建站,宜靠近天然气高、中压管道或储配站建没。供气参数应符合天然气压缩机性能要求。新建的加气站(加气母站)和合建站不应影响现用气户与待发展用气户的天然气使用工况。
⑤加气站、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或压缩天然气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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