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用直接管制政策的原因和形式

政府采用直接管制政策的原因和形式,第1张

政府采用直接管制政策的原因和形式

1.政府采用直接管制政策的原因

(1) 短期冲击因素。

(2) 宏观政策因素。

(3) 微观经济因素。

(4) 国际交往因素。

2.直接管制政策的形式

(1)对价格的管制。

(2)对金融市场的管制。

(3)对进出口贸易的管制。

(4)对外汇交易的管制。

是。政府补贴是由政府人员发放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所以说是直接管制。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管制和拘役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刑罚方法,而拘役要关押,但可以有一定回家自由。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可以单独判决。

由于法律规定的附加刑中并不包括管制,因此管制不属于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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