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看一下国家工商总局核名,关于字号名称的规定:
第1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3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4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5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6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商事主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可以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在向我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无条件限制。
一般是:区域+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但也有特例,具体法规如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类型不一样,内资注册的形式,公司名称必须是地区+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不能与他人雷同,企业名称如需用集团、控股等字眼,受公司规模限制。
LZ看到的应该是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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