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汇兑的概念和种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1、登陆工行个人网上银行2、输入登录名、登录密码、验证码
3、在上方菜单栏中选择“工银e支付”,左侧菜单栏选择“订单支付明细查询”,在右侧操作区选择订单类型及交易时间,点击“查询”
4、显示在所选择的时间内的所有订单
5、点击左端的“交易流水号”,显示订单的详细信息,包括订单号、交易流水号等信息。
电汇 : 电汇TT,贸易术语,英语名是: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是汇款人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电汇是汇兑结算方式的一种,汇兑结算方式除了适用于单位之间的款项划拨外,也可用于单位对异地的个人支付有关款项,如退休工资、医药费、各种劳务费、稿酬等,还可适用个人对异地单位所支付的有关款项,如邮购商品、书刊,交大学学费等。票汇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Banker`s Demand Draft D/D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票汇是进口人向进口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寄给出口人,出口人凭此向汇票上指定的银行取款的一种方式。汇出银行在开出银行汇票的同时,对汇入行寄发“付款通知书”,汇入行凭此验对汇票后付款。
票汇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其寄送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同,故也是顺汇的一种。 票汇与电、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的传送不通过银行,汇入行须通知收款人,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门取款;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者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信汇委托书则不能。
邮汇 邮汇 yóuhuì
[remit by post] 通过邮局汇款
同城票据交换 是指在同一区域内,当地的人民银行统一实施管理,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机互资金往来,而采用的票据交换形式.
贷记凭证 贷记凭证是本市银行结算的票据,是委托自己的开户行从自己帐户上付款给对方的票据,因此是贷记。这是相对于支票的,支票是对方公司给你支票,你交到你的开户行柜面,填写进帐单,委托你的开户行到对方帐户上去收款的票据,是由收款方交到银行。
“贷记凭证”和“支票”和“电汇”的使用区别?
支票在同城用(同一交换区域)
电汇用在给异地汇款(有时也可以用于同城,成本较高)
贷记凭证是个比较宽的名称,我估计你指的是银行进帐单,有一联是作为“贷记凭证”用于交换进帐,主要是配合支票,汇票等结算凭证使用,给银行用来记账的.
大额支付系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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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简称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我国支付清算需要,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开发建设,处理同城和异地跨行之间和行内的大额贷记及紧急小额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系统的贷记支付业务以及即时转账业务等的应用系统。大额系统在我国支付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2007年上半年,全国大额支付系统日均处理跨行支付业务65万笔、金额1.6万亿元。2005年4月,大额支付系统在我市上线运行。
2、建设大额支付系统的目的是什么?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目的,是为了给银行和广大企事业单位以及金融市场提供快速、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服务,防范支付风险。
3、大额支付系统业务范围是什么?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范围包括一般大额支付业务、即时转帐业务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
(1)一般大额支付业务:是由发起行发起,逐笔实时发往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实时转发接收行的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中央银行和国库部门办理的资金汇划等。
(2)即时转账支付业务:是由与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第三方)发起,通过国家处理中心实时清算资金后,通知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的业务。目前主要由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起。
(3)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是支付系统为支持中小金融机构结算和通汇而专门设计的支持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的资金清算的业务。
4、“大额支付系统”的“大额”的标准是什么?
“大额支付系统”的“大额”是指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业务,目前“大额支付系统”规定的金额起点是0元,也就是说所有的贷记支付业务都可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
5、目前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周期有多长?
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一笔支付业务从支付系统发起到支付系统接收行的时间为实时到达。如收款客户的开户行应用大额支付系统,付款客户在营业日当日下午17:00前办理的大额支付业务都可实现实时到达收款行。实现了全国支付清算资金的每日零在途,彻底改变了电子联行系统“天上三秒,地上三天”的状况
6、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是?
大额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8:00至17:00为日间业务处理时间。
7、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大额支付系统采用支付指令实时传输,逐笔实时处理,全额清算资金的处理方式。
8、办理异地汇划的条件有哪些?
(1)在银行机构开立单位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及个人客户。
(2)单位结算账户的余额足够支付汇出款项或个人交存现金。
(3)付款人按照有关规定,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缴纳汇款手续费和邮电费。
本票(PROMISSORY NOTES)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我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的定义是: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第2款接着规定,本法所指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更不包括个人本票。
本票的特征 1)自付票据。
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
(2)基本当事人少。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
(3)无须承兑。
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本票的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这张本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确定的金额;
6.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姓名。
[编辑本段]本票的种类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按其出票人身份为标准,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为银行本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票。
1.一般本票(PROMISSORY NOTE):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票据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远期本票。
2.银行本票(CASHER'S ORDER):出票人是银行,只能是即期本票。
[编辑本段]本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资格
我国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这体现了管理者对本票出票的一种审慎的态度,同时反映了我国在发展商品经济的同时,亟待提高商业信用。
2.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3.本票可任意记载的事项与汇票的记载事项相同,目的均在于提高本票的信用和保证其流通的顺利进行。
包括:本票到期后的利率、利息的计算,本票是否允许转让,是否缩短付款的提示期限,在发生拒绝付款时,对其他债务人通知事项的约定。
4.本票责任承担的地点应作出明确的约定,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5.付款
(1)提示付款: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本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2)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3)与提示付款相关的权利。第一次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是行使第一次请求权,它是向本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的必经程序,没有按期提示的本票,持票人就不能向其前手追索。
6.本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本票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本票一章规定的外,适用该法有关汇票的规定。
[编辑本段]本票、汇票和支票
本票具有一般票据所共有的性质,但又有不同于汇票和支票的一些特点。
其相同点是:
(1)具有同一性质。
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 (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③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⑥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⑦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③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三者的主要区别有:
(1)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商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10天。
与汇票支票相同,本票本意是代表典型之信用证券,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在现代商业中承担的信用担保功能。而我国《票据法》中对于本票的规定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其特殊之处在于:
(1)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并且在票据法未修订前,签发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尽管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票据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本票业务的准入制,但是本票的出票人仍限定为银行。可见,我国没有商业本票,一般的企业单位不能签发本票。
(2)我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并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第78条又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第80条又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因此,我国的本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本票,不承认远期本票的效力,但与支票相比,法律对本票提示期间所作的限制比支票要小得多。
(3)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本票无效。据此规定,我国不存在无记名本票和指示本票,只有记名本票。
(4)《支付结算办法》第98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由此可知,我国票据只能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
(5)我国《票据法》第74条还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从规定的“必须、保证”等字眼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不保护没有合法交易关系而签发本票的效力。可见,我国在立法条文中体现出“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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