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份(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
2. 1份网站负责人的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
3. 1张负责人的半身彩色照片(.jpg格式);
4. 主办单位所在地的详细联系方式。
如果是个人备案,则需提供1份网站负责人的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
(一)前期准备
1、申请者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ICP许可证》。
2、申请者取得《ICP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信息产业部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网站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三)准备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
(四)送达
1、将书面材料通过邮寄或当面方式送达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邮政编码:100080)。
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书面材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
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五)备案确认
1、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2、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
3、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4、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5、异议处置。
6、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
(六)安装备案电子标识
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审批权限省内跨市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设立,由省文化厅负责审批;市内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设立,由广州市文化局负责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门店的设立,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文化局审批。
审批依据
1、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文化部《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
3、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粤文市[2003]53号)。
申报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直营门店不少于10个);
(三)有完善的连锁经营管理规章;
(四)连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和外走廊等);
(六)总部与门店实行计算机远程管理;
(七)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八)连锁门店不得开设在中、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内(包括居民住宅楼、私人出租屋等),以及房屋夹层和违法建筑物内;
(九)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总部),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1、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执业资格证的复印件;
3、验资报告(正本);
4、总部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统一使用的商标、字号及门店装潢设计的图样;
6、统一的计算机远程管理实施方案,包括与电信部门签定的有关服务器的托管意向书、设备清单、管理制度等;
7、已采用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营管理监控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8、连锁企业的总体规划以及门店的发(扩)展计划;
9、守法经营承诺书。
设立(总部)的审批程序
(一)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向申办企业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总部)及经核定总量和布局的门店年度发展计划的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总部)后,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属于全国或全省连锁经营企业落户广州的,应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总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省文化部门核定的门店指标向市文化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文化局负责核定其发展总量与布局后,方可在本市开展网吧连锁经营活动。
(总部)申请开办连锁经营门店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领取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总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市文化行政部门核定同意总量和布局的门店年度发(扩)展计划复印件;
4、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意向书;
5、各门店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申请开办连锁经营门店的审批程序
(一)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开办连锁经营门店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并进行初审后,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市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向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发给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办企业在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后,应当向门店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
(三)申办企业在取得公安机关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后,应当向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并提交以下资料:
1、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的复印件;
2、各门店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各门店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各门店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5、已采用经营管理监控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四)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审核合格的,核发《网络经营许可证》(门店);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办企业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门店)后,应向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申办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天内,必须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门店)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报受理申请的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受理连锁经营企业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现有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连锁经营企业收购、兼并、联合、重组、参股、控股后,由原发证单位收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门店)。
(二)为保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有不少于10家直营连锁门店,市文化部门原则上应在各连锁经营企业10家直营连锁门店的组建完成后,才准予其实施加盟连锁计划。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未能完成门店年度发(扩)展计划的,门店发展总量少于10家或直营连锁门店少于连锁门店总量10%的,一律不予年审;门店发(扩)展总量少于经省或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核定总量的,取消其余发展计划,以后发展再按年度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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