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规定,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所以同一减免税
事项超过一个年度的,只需备案一次。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增值税减免税备案一般情况下是一年一备案,如果没有备案,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因为增值税是按月核算进行纳税,如果你备案晚了,可能无法减免当月税款,但是,你赶紧去备案,以后的税款是可以减免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另外,根据《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十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仍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事项的(财税〔2016〕49号规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除外),应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履行备案手续,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享受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事项的(含财税〔2016〕49号规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应当每年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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