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器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需要什么证明?

服务器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需要什么证明?,第1张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般来说一条是要求具有法人资格,既法人执照,二条一般不会具体考量,三条一般也不考聊,四条无法考察,有的可能要求社保记录。五条一般是一个检察院的查询函,依照招标公司要求给提供查询许可就行。

实际操作一般要求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开户许可。以上可以提供副本

一、应该重新招标,理由是《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二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不难看出,投标人的数量是指递交投标文件并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数量不可少于3个,否则须重新招标。招标法和条例对于有效投标家数的确定及对招标结果产生影响的权力给了评标委员会。

而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政府采购法中“废标”虽与招标投标法中的“否决投标”有差异,但显然两者规定是相互矛盾的。可以说,政府采购法严格以数量来判断竞争性,在要公平还是要效率问题上,政府采购法中的规定显得不具备科学性和实用性。

(二)而且,两法虽然在废标或否决投标问题上矛盾,但既然政府采购法明确了工程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招标采购程序上也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程序和规则来处理。

这个视情况而定,有的项目在进行行业招标的时候,是需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实际案例如下:

5月14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武汉电子口岸有限公司信息化设施机房场地租赁服务(第二次)公开招标公告”,公告载明了对于投标企业的具体资格要求:

其中,在“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第3点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具有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可承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即我们所说的“IDC牌照”这样,就对IDC服务商做出了硬性要求,不具备IDC牌照的服务商将被这次招标合作拒之门外,因此而损失了价值120万的商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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