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7.com是非法域名吗

997.com是非法域名吗,第1张

997.com应该不是非法域名,如果打不开此网站,可能是因为购买人员没有续费。

一般来说,如果搜索出来的网站域名是由莫名其妙的数字或者难以理解的英文所组成,该网站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一般可能有问题。

域名(DomainName),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字符组成的Internet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有时也指地理位置,有行政自主权的一个地方区域)。

以下这些情形会被认定为域名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第一、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侵权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具有损害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益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不正当竞争》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侵权人将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具有损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合法权益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侵权人将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具有损害他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问:我去年注册了一个域名,正好跟我们当地一家图书出版企业名称一致。我利用该域名办了一家中国店,销售图书。现在这家企业要求我将该域名“归还”他们,还说我这种行为属于恶意注册,侵害了他们公司商标的利益。他们说,如果我不“归还”他们的话,他们将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我赔偿他们的损失。我想咨询一下,哪些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域名呢?我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吗? 答:根据《中国互联中国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贰00陆修订)第九条的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中国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的情形。由于域名的识别性功能,使之与知识产权紧密联系。我国商标法第5贰条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解释》)第依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5贰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由此规定,可以解读出注册域名侵犯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具备的条件是:原告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权合法有效;被告注册域名使用的文字与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被告通过该域名从事了相关商品的电子商务;注册的域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中国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中国络域名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司法认定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注册域名同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客体之间具有相同或相似性,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告无注册、使用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注册域名具有恶意。因此,你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已经涉嫌侵害他人商标权,属于恶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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