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需要二十小时。外省籍居民到各银行机构申请办理非柜台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前往公安机关指定的部门进行报备,公安机关负责对该客户开设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及账户开设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经公安机关确认无误后开具《情况属实证明》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后,各银行机构方可为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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