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政策利好,很多城市在租赁试点方案中也逐渐明确了对于“商改公”的支持,但众所周知,在2017年2月份之前,商改公虽然遭到一部分整改,但并不是治理和整顿的重要目标。受到最大打压的应该是“工业厂房改建公寓用于出租”,那么新一波政策洗礼之后,“厂房改公寓”这种情况又会迎来怎样的命运呢?
1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厂房成备选项
一些城市为了扩大可租赁住房的供应,除了增加新增住房以外,也通过盘活存量来实现居住目的,对于一向不被看好,甚至遭到严打的厂房也有了一些新的观点和想法。
南京
南京在住宅租赁试点方案中发布: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水电气执行民用价格,并应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评:南京的这种做法给厂房改公寓提出了可能,只是限定了操作对象:住房租赁国有企业。
广州
7月17日,广州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鼓励并扶持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老旧社区、“城中村”和厂区租赁住房微改造,实施专业化运行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财政局、城市更新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公安消防局,各区政府配合)
评:虽然是很含蓄的说了一句“厂区租赁住房微改造”,但也是有了一丢丢希望,参与对象为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像南京那样的国字辈要求,也就是说很多公寓主都有希望去抢这一杯羹。
杭州
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方案中规定允许盘活存量土地、用房。
村集体10%留用地以及存量工业、商业办公用地、用房新(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各区应根据“因地制宜、有序开展”的原则,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新(改)建项目完成后,住房租赁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出租。新(改)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只租不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
评:存量工业用地新(改)建为租赁是允许的,但是需要报市政府批准再执行。项目完成后需要验收后对外出租。这个政策也是相对完善的,明确了可以做,并且说明审批和验收对象,相对而言更加清楚。
佛山
7月21日,佛山市开展全国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动员会议,发布《推进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改键位租赁站护党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盘活存量房、完善供地方式加大租房供应。以开展卖地自持、“商改租”、“工改租”、及“三旧”改造,盘活存量房源着手开展城中村改造,开启城市更新模式在各区开展集体土地建设“只租不售”试点项目。
佛山九大举措发展租赁市场:卖地自持+商改租+工改租+盘活存量房
评:佛山的工改租是最早明确提出的,但是目前也还没有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法和操作对象,这一部分还有很大想象空间。
武汉
7月26日,武汉市发布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允许在住房租赁需求矛盾突出的区域,利用“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和工业园区用地配套建设租赁住房,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住房租赁企业开展合作,面向社会出租。
选取建成未投入使用的、不符合市场需求的非住宅项目,在规划用途调整为公寓的前提下,按照公寓标准进行重新设计,建设租赁住房,在经公安消防、国土规划部门按照公寓类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并验收合格后,面向社会出租。
评:武汉不算是明确提出厂房改公寓的城市,只是说针对建成未投入使用的、不符合市场需求的非住宅项目按照公寓标准重新设计,对外出租。而非住宅项目极有可能包含厂房物业,所以目前对于武汉来说“厂改公”并不明确。
2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工业厂房改造,用于租赁
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工业厂房改造,完善配套设施后改造成租赁住房,按年缴纳土地收益。明确了工业厂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可能,但是参与对象比较固定,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评:
最近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新的说法——开发商拿地或者是有改造价值的低效物业(开发商自持性物业,国家规定只能开发商参与改造的工业厂房以及集体建设用地等)给公寓运营商来管理运营,如此,一方面解决了开发商自持问题,另一方面公寓运营商也能赚取运营费用。但以上这种情况可能仅限于不布局长租市场的部分开发商,例如万科、龙湖等更有可能交给自己旗下的品牌公寓来做。
3如何合法实现厂房改公寓?
厂房改公寓虽然困难,但也不是没有成功的合法案例。市场上先前成功的通常是需要拿到区级的会议纪要,把厂房变更为商业属性。(以下为上海是一个物业变更属性的政府批文。)
评:
拿到区级会议纪要,改变厂房属性的做法普遍很难,但也是实现厂改公的一种重要渠道。
这种情况想要通过,首先该厂房所在区域要有大量的租赁需求,同时政府对于运用厂房来解决周边租房需求有较高的支持和认可,加上公寓运营商合理的改造、完备的消防、以及专业化的申报才能最终实现,通常是园区内或周边配建的形式出现。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在2017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宝安区坚决整治厂房改公寓等违法行为分类处置工作细则的通知》,明确提出区投管公司、建投集团、产服公司、宝实集团等四大区属国企,发挥国企职能优势,采用购买、租赁等方式整合工业厂房资源,升级改造为新型产业用房,打造老旧工业园区转型和厂房改造的样板工程、示范工程。
评:
业内普遍觉得这样的要求实际上是指定了国字辈来做“厂改公”,除此之外一律打压,一律整改,但截止目前也没有成功案例来支撑。其实,深圳对于工业厂房的升级改造并没有明确表示是用于住房租赁,也有可能是新兴产业园区,但就目前大趋势下租房市场的火爆程度而言,“厂改公”的这一部分蛋糕极有可能会实现,而收益者是以上提到的国有企业。
就现在市场状况而言,住房租赁一片看好,就连之前不被允许的“商改公”都已经逐渐释放,“厂改公”还会远吗?
按现行工商登记政策,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必须是商业用地,工厂的经营场所必须是工业用地。对于创业者租赁的商品房或用途非商业用地的车库,以此开设佛山注册公司是不允受理的,都会要求更换住所或者改变房产用途。有关佛山住改商的详情如下:首先是房屋产权人,需要得到他的同意;其次是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最后是房屋所在街道的居委会;2、佛山住改商的办理步骤:a.先向街道居委会提出更改房屋用途的申请,一般是由产权人来提出;b.居委会会要求申请人到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办理手续,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会张贴此单住改商的声明在小区显著位置二天以上,并需得到所有业主的签字确认;c.以上操作都无阻碍后,居委会在你申请的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住改商完成。3、佛山住改商证明材料的范本: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佛山市禅城区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现有业主 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租赁(或无偿提供)给______________(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本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确认。注:需居委会盖公章确认。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运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佛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现就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政策背景
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下称国务院22号文),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在土地、金融、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
2021年11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下称省39号文),明确各地级以上市要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建设方式,分类制定准入、退出具体条件以及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管理要求,要结合实际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审批流程及操作指引。
根据中央有关会议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为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我市制定了《佛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房源筹集、项目认定、建设管理、运营管理等内容,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运营管理,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通知》(建办保〔2022〕6号);
6.《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的通知》(佛建〔2021〕65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9章41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及定义、房源筹集、项目认定、建设管理、运营管理、认定管理、退出管理、其他支持政策等方面。
(一)关于适用范围及定义
《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供应和监督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以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保障性住房,主要缓解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二)关于房源筹集
为有效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我市住房发展实际情况,《管理办法》明确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分为新建、改建、存量纳管三种方式:
1.新建房源,是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建设的增量房屋,包括新开工或正在施工的项目。
2.改建房源,主要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具体执行我市另行制定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关政策文件。
3.存量纳管房源,是指可盘活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且合法建造的存量居住性用房,范围包括符合条件的住宅、公寓、宿舍等。未建成或存在违建未处理等行为的房屋不属于存量纳管房源范围。可按规定将闲置的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政府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关于认定申请主体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主体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统称产权人),具体是指,如申请认定的项目为土地,则申请主体为土地使用权人;如申请认定的项目为房屋,则申请主体为房屋所有权人。产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住房租赁企业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业务并经产权人授权的,也可代理申请项目认定。
(四)关于项目要求
《管理办法》对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提出了几项基本要求:
1.产权要求。项目产权清晰、无争议,不存在查封、异议、冻结等情形,且未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申请认定的项目可以为符合条件的房屋,也可以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2.土地使用年限要求。为对应关于认定期限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首次认定时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不少于6年。
3.其他权利人要求。由于项目认定可能对其他共有人以及抵押房屋的价值造成影响,因此《管理办法》规定,涉及共有或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有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其中,涉及共有的,根据《民法典》规定,项目所在宗地或所在同栋建筑物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4.面积和规模要求。根据国务院22号文有关房屋户型的要求,提高房源管理的有效性,《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项目规模一般不低于3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此外,为拓宽房源筹集渠道,《管理办法》明确存量纳管项目可适当放宽面积和规模要求。
5.总量要求。每年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规模总量需综合考虑年度任务目标计划,项目建设和项目分布需考虑区域需求、交通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因素,满足基本居住条件。
6.建设要求。项目应当符合设计、消防、安全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五)关于认定程序
根据项目性质的区别以及审查工作的复杂程度,《管理办法》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程序分为一般认定程序和简易认定程序。
1.一般认定程序。《管理办法》规定,一般认定程序的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项目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项目权属材料、项目建设运营方案、身份证件材料等。
(2)联合会审。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收改建申请后,联合本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要求联合审查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为保障有关单位、公众的知情权,《管理办法》设定了公示期为5日。根据国务院22号文要求,利用土地支持政策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3)出具项目认定书。经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项目认定书),并抄送有关单位。
(4)期限要求。根据省39号文要求,《管理办法》明确了一般认定程序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简易认定程序。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管理办法》设置了简易认定程序,并明确了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1)提出申请。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向项目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联合会审。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材料并核实已建成的项目是否存在擅自改建、加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如有必要,可征求本级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审查通过的,须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
(3)出具项目认定书。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项目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项目认定书,并抄送有关单位。
(4)简化手续。为提高审批效率,适用简易认定程序的项目无需经区人民政府审批,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关于认定期限
根据省39号文要求,《管理办法》分类设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期限,并明确了认定期限自出具项目认定书之日起计算,且不超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1.项目认定期限一般为6-15年。
2.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新建或改建项目,其认定期限不低于8年。
3.利用国有居住用地配建、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用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提高的部分建设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其认定期限应与土地剩余使用期限保持一致,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关于项目建设
1.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须符合设计、消防、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符合给排水、供电等有关要求,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并明确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有关规定。此外,《管理办法》还包括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化设计、推广装配式建筑等内容。
2.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依法完成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为落实国务院22号文对于简化审批手续的要求,《管理办法》还明确,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不涉及土地性质变更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不再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3.实施建设。《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和规定及时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证项目按计划推进。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通知》(建办保〔2022〕6号)关于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要求,《管理办法》明确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4.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经验收或未通过联合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八)关于不动产登记
为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管理办法》规定,属于新建或改建的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房源信息登记前,产权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在不动产权证附记备注“已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分割销售”等字样以及认定期限。
此外,为防止违法拆分上市销售或“以租代售”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行为,《管理办法》明确,未在不动产权证附记备注的新建或改建项目,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利用非居住房屋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九)关于运营管理
1.运营主体。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管理办法》明确,运营主体的选取方式由产权人决定,并在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下称平台)登记运营主体信息。
2.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对新建或改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在平台登记房源信息;对存量纳管项目,应在项目认定后完成房源信息登记。未纳入平台统一管理的,不得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
3.租金要求。根据国务院22号文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实际,《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由运营主体制定,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其中,享受财政资金支持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自项目享受资金支持之日起3年内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享受贷款贴息、运营补贴等年度财政资金支持的,年度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年度上涨幅度不超过5%,其中,对享受年度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享受财政资金支持停止后,其当年租金涨幅不超过享受财政资金支持前一年租金的5%。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布本区各地段各类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市场租金水平应当考虑租住品质等因素。
4.租金收取方式。《管理办法》规定,运营主体应在经营场所公示各项收费标准,不得变相哄抬租金,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5.保障对象。《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无房或在本地工作生活,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新市民、青年人。
6.租赁合同管理。《管理办法》规定,运营主体负责复核保障对象资格,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合同登记手续;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员工宿舍出租的,运营主体应每年在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更新保障对象名单至少1次。合同期限内,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
7.租赁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一是运营主体应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包括以租代售),严禁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销售等经纪业务,如有违反,涉嫌骗取政策性优惠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三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广告宣传应真实、准确、可靠,不应含有夸大或误导公众的内容,不应含有上市销售及类似内容。
8.运营监管。《管理办法》要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对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检查至少两次,重点检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资格、租金水平、运营管理等情况,对于享受了土地、财税支持政策的项目检查全覆盖。
(十)关于认定管理
《管理办法》对项目认定书的管理包括变更认定、延续认定以及不动产转让、抵押等方面。
1.变更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认定书证载事项发生变化的,一是产权人应自证载事项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变更项目认定书,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二是核查同意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变更后的项目认定书并公布变更情况,原项目认定书自动失效;三是逾期提出申请或没有申请变更认定的,产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或损失。
2.延续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需在认定期限届满后延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产权人应于认定期限届满之日的6个月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申请延续认定,申请延续认定的期限不超过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审查通过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项目延续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原项目认定书自动失效。
3.不动产转让、抵押。《管理办法》分类对不动产转让、抵押流程以及产权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要求,并明确转让或抵押后房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属性不变。
(十一)关于退出管理
《管理办法》对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方式以及后续工作明确了规定。
1.期满退出。《管理办法》规定,认定期限届满,项目认定书自动失效,项目不再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注销项目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此外,认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用作租赁住房的,运营主体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并妥善处理退租事宜。
2.提前退出。《管理办法》明确了提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条件、申请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产权人妥善处理租赁关系的义务。对于利用国有居住用地配建、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用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提高的部分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以及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除因征收拆迁、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退出外,这几类项目不能提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3.撤销认定。为强化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没有限期完成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无法达到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定的项目,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撤销项目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4.租赁清退。由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市场机制运作为主,《管理办法》明确,产权人及运营主体因没有履行清退义务或违反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诉讼,由产权人、运营主体与承租人自行协商处理或依法律途径解决。
5.后续工作。《管理办法》明确,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后,产权人及运营主体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优惠政策,不得再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经营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房屋按照原用途进行管理。
根据本条规定,改建项目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后,未按原用途的设计标准恢复房屋布局且未重新依法办理规划手续,如存在销售或使用等行为,属于《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情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收入等措施。
(十二)关于支持政策
《管理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享受土地、金融、税收以及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
(十三)关于违规处理
《管理办法》明确,产权人或运营主体存在未在平台登记信息、未按要求执行租金标准或者擅自改建、扩建、改变房屋用途、上市销售、变相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政策优惠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理。
(十四)关于实施日期
《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加快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试行)》(佛府办〔2018〕21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图读懂 |《佛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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